離職後還得賠原公司10萬?因為違反了這項約定

2022-03-23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離職後還得賠原公司10萬?因為違反了這項約定

李紅原是北京某教育公司員工,任職期間掌握公司具有競爭力的商業秘密等信息。李紅離職後,在競業限制期內入職與教育公司同行業的上海某軟體公司。教育公司訴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紅的行為違反其與教育公司的競業限制約定,構成違約,判決李紅支付教育公司違約金10萬元。

案情簡介

教育公司與李紅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的勞動合同。由於李紅在任職過程中可能接觸教育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或者對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信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李紅離職後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020年李紅提出離職,教育公司發出競業限制通知書,通知書顯示競業限制期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李紅不得與同教育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建立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勞務派遣關係。李紅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李紅離職後,在競業禁止期限內入職軟體公司,該公司正是競業限制通知書中列明的競業限制公司之一。教育公司認為,李紅離職後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對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包括客戶流失、市場份額損失及相應維權費用等。據此,教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李紅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紅在教育公司實際從事軟體研發及推廣工作,其離職後入職軟體公司從事軟體工程師,兩者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等高度相似,可以認定教育公司與軟體公司存在競爭關係。李紅在與教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與競業限制通知書上明確載明的軟體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違反了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構成違約。法院最終判決李紅支付教育公司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10萬元。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對企業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競業限制作出了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競業限制義務包括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和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則應當履行不入職、不從事與原單位有競業關係的經營活動的不作為義務。

本案中,李紅作為教育公司的職工,從事軟體研發及推廣工作,在工作中能夠解除到客戶信息、軟體編程等屬於商業秘密的信息,應屬於競業限制人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且李紅在競業限制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因李紅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廣西普法、廣西高院、北京海淀法院。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9a443bde7d6a70fc703ef212c77f0f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