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A、粵B、粵C……車主注意!深圳新交規5天後實施

2019-10-26     深港兩地通

最近不少深圳的小夥伴

估計都了解到這個消息

就是深圳新交規處罰條例

11月就要實施

之前小編就有整理過相關新條例

沒看的小夥伴

這次一定要注意啦

事關你的錢包!


新條例最近市政府

都有去斷斷續續

做相關的解讀

還有疑問的小夥伴

快跟著小編一起來劃重點

違規使用遠光燈處罰提高到500元

《修正案》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處罰由三百元調整為五百元,同時將駕駛改裝、加裝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納入處罰




不按規定變道最高罰500元


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同時,條例對使用轉向燈的情形做了進一步明確,分為三種情況: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停車前,這三種情況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轉向燈。而在變更車道、轉彎、臨時停車前不打燈或者打燈時間不足3秒的即被認定為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

此次在新規里也規定,司機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處五百元罰款



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罰款500元

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或行經顯示綠色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罰款500元

新條例規定,只要是在斑馬線前未減速讓行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尤其是在圓餅紅燈可以右轉或者其他被允許通行的左轉彎、掉頭路口,斑馬線前必須減速讓行,遇到行人、非機動車正在通過時必須停車讓行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新條例的規定不僅僅是「讓行」,還要「減速」,駕駛機動車經過斑馬線時,即使沒有行人通過也要減速



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也要受罰

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乘車人處二百元罰款

營運機動車駕駛人未張貼安全帶使用提示和語音提醒乘車人的,對駕駛人並處二百元罰款。同時,如果上述三種違法情形是發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行駛時,罰款金額均為五百元

簡單來說,就是誰不系安全帶就罰誰,交警部門也同時強調,司機仍需盡到提醒義務,特別是計程車、網約車、大巴車等營運車輛,駕駛人必須以張貼安全帶使用提示或語音提醒乘車人等形式盡到提醒義務

加大對「買賣分」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遏制「買賣分」這類破壞交通管理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修正案》增加一條規定,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的,分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酒後駕駛電動自動自行車最高罰2000元

《修正案》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作了處罰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或者逆行的處三百元罰款;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為從源頭上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修正案》規定了使用電動自行車較多的送餐、快遞等企業的管理責任,對於相關企業員工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的,錄入信用徵信系統,向社會進行公布相關信息,促進企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

快遞、外賣小哥交通違法將面臨停駛

深圳交警將嚴格按照新《條例》,嚴查外賣、快遞等配送行業的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整治未懸掛備案號牌、未佩戴安全頭盔、走機動車道、沖紅燈、違法規定載人載物等違法行為

開展常態整治行動,在每天8時至9時期間,交警將對轄區各外賣經營網點開展專項整治,11時至14時及17時至19時期間,對轄區各大商場及餐飲聚集點開展專項整治

同時,交警將加強與配送企業之間的數據互通,當月內1次交通違法由企業組織違法騎手停駛1天,2次交通違法停駛2天,3次交通違法停駛5天,4次以上(含4次)交通違法騎手納入黑名單停駛一年,停駛期間的專送、眾包騎手各平台均不可錄用

在路面整治及事故處理中發現企業錄用未納管人員或違規錄用停駛、黑名單人員,追究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對涉事企業進行行業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

開車看視頻等罰300元記3分

手動操作行動電話、電子設備或者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將處罰款300元記2分

新修訂的處罰條例將原特區條例「手持使用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改為「手動操作行動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手持」變為「手動」,細微的文字變化帶來了更為豐富和明確的執法內容

載客超員,一超三罰

一些「人貨車」非法拆除座位、改造內部結構,從而超過核定人數載客,此類載客車輛上道路行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本次修訂對載客超員嚴管重罰,一經查實,將對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或個人一併予以處罰


停用駕駛證可不再當場扣證

條例規定交管部門依法作出扣留機動車或者扣留、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噹噹場扣車、扣證或者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停駛該機動車或者通知駕駛人停用機動車駕駛證,並在系統里記錄停駛、停用的狀態

同時,機動車停駛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管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的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給予處罰。而機動車駕駛證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並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駕駛證停用期間,無論是電子駕駛證還是實體駕駛證,都不可正常使用,駕駛人仍開車上路的屬於「無證駕駛」,交警可對當事人處以2000元罰款以及15日以下拘留。不過,因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被停用的可以通過「滿分教育」讓駕駛證記分清除


機動車扣留可在過渡期處理


對於依法作出扣留機動車決定的,深圳交警可當場扣車或者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停駛該機動車。即應實施扣留機動車的,可通知車主停駛,不再當場扣車

同時,重、中型載貨汽車停駛期間仍上路行駛的,將被予以1000元罰款,記3分處罰。而重、中型載貨汽車以外車輛停駛期間仍上路行駛的,將被予以300元罰款,記3分處罰

車輛因逾期未年檢等違法行為被予以停駛處罰後機動車將不被扣留,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可在一周的過渡期內完成車輛年檢等處理

共同實施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併處罰

對於企業車輛發生事故老闆唆使司機逃逸的、車主唆使醉酒人員醉酒後駕車等行為,先前對於企業只有在發生事故後進行深度調查才能追究企業責任,不利於事先管理

本次修訂規定,一旦發現企業老闆或車主存在與駕駛員共同實施交通違法的情況,今後一經查實對共同實施人員一併處罰,避免後果發生



超速不予處罰的部分情況

為進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將部分道路的規定時速認定為建議時速。本次修訂在不超過60公里時速的情況下,超速不予處罰

但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挂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等車輛,以及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行人活動集中的區域,超過限速仍進行處罰

優化申請首違免罰的規定

本次修訂對於較輕的違法行為,明確包括需要記分、暫扣駕駛證等的,只要罰款不超過500元,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申請首違免罰,即免於罰款處罰、給予警告

企業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情況

對於客運、貨運、租賃等企業來說,其名下的車輛實際駕駛人違法的,如果實際駕駛人不主動處理,需要記分的違法行為無法處理,其名下車輛「違法未處理」的狀態將影響車輛正常上路行駛

本次修訂增設有關條款,規定企業提前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的,可以對實際駕駛人依法進行處罰。即將駕駛員信息備案,對於備案期間的交通違法認定為備案人違法,解決單位車輛記分違法無法處理的問題



逃避、消極處理違法一經公告依法處罰

實踐中,存在部分當事人在現場逃跑或經通知拒不到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處理效率,也導致部分車輛因有「違法未處理」的狀態影響正常上路

本次修訂對於此類消極處理交通違法的當事人,交警部門可以通過公告告知違法行為,期滿未提出異議,可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完善納入徵信的條款

1、擴大了納入徵信的主體範圍

本次修訂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信息納入徵信。先前條例僅將運輸企業的違法信息納入徵信,本次修訂將物流、租賃等企業一併納入需要向徵信系統提供違法信息的主體

2、擴大了需要納入徵信的違法信息

本次修訂將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未處理的信息納入徵信

14周歲以下兒童違反交規家長需受教育

本次修訂規定,今後查處到兒童違反交規的,要求家長履行家長教育監管責任並接受教育或參加社會服務,督促家長履行教管責任,從根本上減少兒童交通違法、教育兒童遵守交規

文章來源:深圳本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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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9QD6CW4BMH2_cNUgj1L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