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認定有規定!隨便亂認亂拆屬違法行為!大家請注意

2019-07-22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在拆遷過程中,會面臨很多違法建築被強制拆除的情形,但是被拆遷人又覺得自己的建築不違法,那麼建築是不是違法呢?是由誰說了算呢?建造人有哪些權利?看完這篇文章,你心中的疑團就解開了。

一、違建的認定標準

一般來說,以下八種情形的建築都屬於違建。

1、改變了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徵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築。

3、臨時建築,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築。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築物。

二、違建的認定機構

違建的認定機構,我國的《城鄉規劃法》做出了明確規定,第37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由此可以看出,縣級以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才有認定、處置違法建築的職權,違建的認定、處置,並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因此,當發生拆遷糾紛時,當事人要求法院來確認違建的歸屬和性質,法院是不受理的。已經受理的,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三、違建建造人的權利

對違法建築的建造人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法律界還有不同的觀點,其中一種觀點認為,違建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權」,而應該享有違建的「占有權」。他們的理由如下:一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來取得財產所有權。二是對違建建造人的占有權給予一定保護,可以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三是保護財產的需要。四是如果把所有權給予建造人,建造人會對違建過度保護,引起其他人的惡意效仿,導致違建現象層出不窮。五是如果沒有對違建的保護,也不利於停止糾紛,正常的財產秩序難以維護。

對於以上觀點,我們部分認同。占有僅是一種「事實存在」,而不是「權利」,違法行為不應該享受權利。所以違建建造人享有的不是「占有權」,而是一種占有的「事實狀態」。所以,當違建建造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的歸屬、內容的時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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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8fItHWwBmyVoG_1ZUS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