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的版權歸屬:假如AI會寫詩,誰會是作者?

2023-04-28     商學院雜誌

原標題:AIGC的版權歸屬:假如AI會寫詩,誰會是作者?

AIGC的版權歸誰?AIGC的版權保護對原有的法律框架是否會形成衝擊?未來應該如何解決AIGC帶來的一系列法律與倫理問題?

文|閆佳佳 朱耘

ID | BMR2004

封面 | 攝圖網

你還記得《太空歌劇院》這幅畫作嗎?它獲得了美國科羅拉多州博覽會藝術比賽的金獎,但由於這幅作品是AI繪製出來的,一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如今人工智慧可謂是個「多才多藝」的優等生,它會寫詩,會畫畫,會製作動畫,在影視、電商、教育、金融各個領域多點開花。比如,人工智慧技術驅動的自然語言處理工具ChatGPT,通過連接大量的語料庫來訓練模型,能做到與真正人類幾乎無異的聊天場景進行交流,它還能進行撰寫郵件、視頻腳本、文案、翻譯、代碼等任務。

但問題來了,AIGC(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的版權(也稱「著作權」)歸誰所有?AIGC的版權保護對原有的法律框架是否會形成衝擊?未來應該如何解決AIGC帶來的一系列法律與倫理問題?

為促進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4月11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國家首個AIGC管理辦法,規定了提供生成式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關注到了內容、算法、智慧財產權、數據、平台不正競爭、用戶隱私、準確等各個層面的問題。

01

AIGC版權歸誰?

AI創作是以大量的素材為基礎,並對這些素材進行「拼接合成」,隨著底層參數的增長,它變得更加聰明,能夠處理更複雜的問題。既然AI創作過程是對現有的資源進行整合修改然後生成新的作品,AIGC是否擁有版權?其創作的過程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至少要包含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以一定形式表現;智力成果四種要素。以AI繪畫和AI文本為例,它們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作品,而且也是以圖片或文本的形式表現,但是其是否具有獨創性和智力成果卻難以定論。那麼,在此情況下AIGC是否可以進行版權保護呢?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明懷告訴《商學院》記者,「AIGC的關聯方最少為兩方,一方是AI工具的創造者,另一方是AI工具的使用者。在談論AI作品是否有版權時,就是在回答上述兩方是否有權利成為作品的權利人。」

「任何一個技術進步一定是人類把它作為一個工具去使用,如果AI僅僅是個工具的話,又有什麼理由去阻止一個工具所產生的東西,成為使用這個工具的人的作品呢?」杜明懷說。在他看來,如果將AI作為畫畫或寫作的工具,比如畫筆,那麼AIGC就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杜明懷還指出,一個AIGC的產生離不開創作者嚴格的把控,它是在與人的交互過程中才得以形成。比如,通過AI生成一篇小說,需要創作者設置人物細節以及其他要求和指令,也是在這個交互過程中生成了作品,那麼該作品就具備了獨創性和智力成果,所以創作者就應受到版權保護。

不過,機器人作品的版權目前普遍不被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只有民事主體才享有作品專有的權利。顯然,AI並未被納入權利主體的範圍。有觀點認為,否認AI生成物的可版權性,會使得AI生成物成為「免費午餐」,其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對此,杜明懷認為,讓AI對全社會開放也是一種保護的方法。以OpenAI為例,其大部分的代碼都是開源的,本身就是對所有人開放,在使用AI形成的作品本身獨創性含量較低。而且,版權保護實際上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其初衷是創作者在版權保護的過程中獲得收益,進而鼓勵人們進行創作。

如果對純粹由AI創作的作品進行版權保護的話,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當一個國家同時流通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法定比價不變的貨幣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幣——良幣,必然要被熔化、收藏或輸出而退出流通領域,而實際價值低的貨幣——劣幣,反而充斥市場)的情況,這就導致沒有人再願意在「版權保護」的框架下創作更好的作品。

杜明懷表示,AIGC是否具備版權是一個抽象的問題,在個別法律案件中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再來判定AIGC是否具備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全部要素。

比如,2018年我國出現首例AI創作物版權糾紛案件。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採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體獲得的報告,被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台上發布。在這一民事案件的判決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該分析報告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該AI創作物不能享受著作權法提供給作品的保護。

不過,2019年,我國「人工智慧版權確權第一案」中,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定騰訊機器人「寫」的文章構成作品。騰訊利用其自主開發的一套基於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Dreamwriter計算機軟體,完成的一篇財經報道文章,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在涉案文章發表當日予以複製傳播,侵害了騰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02

純粹脫離於人的AIGC如何界定?

杜明懷提出,如果AI不受人為控制就可以產生作品,那麼如何界定這些純粹脫離於人的AIGC的權利歸屬才是我們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因為AIGC基本都是以大量抓取他人的數據為基礎生成的,那麼,如何去評價其獨創性便成為一個難題,這也是當前法律的空白。

此外,還需要思考的是,當AI自身可以產生作品時,如何去界定其版權應該歸屬於AI研發者還是所有者或者是使用者呢?這方面的矛盾也是未來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

杜明懷認為,對於AIGC版權的享有以及責任的承擔等權利歸屬問題,可以通過簽訂合同來解決,讓AI的研發人與使用人通過簽訂商用合同來明確責任和權利的分配。一些商用合同比較簡單,通過付費使用AI工具時,AI工具的研發者為滿足使用者的需求通常會將很多權利讓渡給使用人。

這一合同與委託創作相似,一般來說,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在實踐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經常存在很多爭議,AI委託創作後續可能會存在委託人和受委託人之間的爭議。

此外,對於一些非商用的AIGC項目如何明確權利的歸屬也比較困難,比如網絡小說市場,AI創作的小說發表權應該歸誰,在作品影視化後,權利進一步擴張又該如何分配等都是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

03

個人權利可能會受到嚴重威脅

AI並非「天生」就會創作,而是需要海量「學習」現有網絡上發表的作品,這些作品都是由他人創作,且大部分受版權保護。那麼,在利用AI創作的過程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呢?杜明懷認為,這是一個無法忽視的問題,理論上來講AIGC都可能存在侵權,但是如果AI「學習」1萬幅作品並進行修改,那麼就很難發現其侵犯了誰的權利。

除了版權外,AIGC還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以最近爆火的ChatGPT為例,它具有強大數據存儲能力和超強的信息檢索功能以及超強的語言識別技術,正是由於其超強的技術能力,使得國家、商業、個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危險。

杜明懷認為,ChatGPT的應用對於個人權利帶來的風險更加值得關注。隨著AI工具從文字進化到語音再到圖像,最終演化為智能的虛擬人,並可以與人進行無障礙溝通,且難以分辨它是機器人還是真人,如果將其應用於客服等行業無疑能使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如果其被網絡黑產利用,再加上大量個人數據信息被泄露,黑色產業通過資料庫,在對我們非常了解的情況下進行更高級的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那麼我們的個人權利保護將會受到嚴重的威脅。

「無論如何,AI是技術進步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其存有潛在危險而進行一味地禁止,而是要加強對它的了解,探索如何對其設立規則並進行有效監督。」杜明懷表示。

來源 | 《商學院》雜誌2023年4月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8c540ebf90cc3f974c7c52283c3d98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