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和著作權傻傻分不清?3分鐘教你辨認

2019-11-01     一休說智慧財產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但有些人卻經常把署名權和著作權混淆在一起,下面就讓一休小編來教大家辨認方法。

署名權和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

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託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

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2、客體不同,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繫」,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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