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指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為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那麼,清算期間合夥企業能從事的活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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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合夥企業能從事的活動是什麼
律師解答:
一是企業有未了結業務的,可繼續予以了結。但此種業務僅限於未了結業務,不得承擔未了結業務以外的新業務。
二是催討債權,即繼續以自己的名義,如企業已成立清算組的則應以清算組的名義對外催討欠款或其他債務。
律師補充:
合夥企業的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法律法規】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李賀清律師簡介
資深律師,執業二十多年,為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高質量辯護,幫受害人索賠,為婚姻等所有案件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用一封律師函為失去監護權的母親重新得到監護權。多人贈送錦旗感激本律師。多次被評為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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