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下,個人公益捐贈究竟如何扣除?

2020-01-07     理個稅

201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明確了新個稅法下個人公益捐贈的稅前扣除政策。按照99號公告的規定,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由於在不同所得中的扣除次序較為複雜,為了更加清晰地說明扣除選擇的次序,我們將捐贈扣除的選擇流程簡化為以下流程圖:

針對個人公益捐贈的扣除流程,有以下要點需要說明:

1. 這裡的分類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所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提取年金所得等不併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的項目;

2. 當月發生的捐贈支出,不能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中扣除,只能在年度併入綜合所得中扣除;

3. 鑒於當月發生的捐贈只能用當月產生的分類所得扣除,當月不扣或扣不完的,就不能再用以後月份的分類所得扣除,相當於錯過這村就沒這店了。因此,當月發生公益捐贈支出,應首先判斷當月是否有分類所得;

4. 在當月有分類所得的情況下,是否選擇用當月分類所得扣除,這個選擇只能靠個人自己主觀判斷。因為如果不用當月分類所得扣,就可以用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扣除。這裡就存在所得的稅率差,比如當月分類所得最高稅率20%,但個人預計當年綜合所得的最高稅率是45%,則可以選擇不用分類所得扣除,全部用年度綜合所得扣除,這樣可以實現扣除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如果個人納稅人當月無法判定準確而沒有用分類所得扣,後期後悔的,要調整到當月分類所得扣除,則必須在捐贈支出發生的90天內申請退稅,超過90天的,則只能到年度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扣除;

5. 當納稅人選擇捐贈支出在當月分類所得中扣除時,如果當月該個人納稅人有多項分類所得,且各個分類所得稅率不一樣,比如有股息是20%,有年終一次性獎金是45%,最優選擇應該是先從稅率最高的所得扣;

6. 當然,個人納稅人可以選擇當月發生的捐贈支出,只用一部分在當月分類所得扣,剩餘的在當月工資所得、經營所得扣,進而可以用年度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扣除。

7. 用當年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扣除時,個人納稅人同樣可以選擇扣除順序,優先用稅率最高的所得項目扣。當年扣不完的作廢,不能跨年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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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7myOfm8BMH2_cNUgOt5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