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丨(十七)黨員犯罪,有哪些情形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24-06-27     京津冀消息通

開欄語

黨紀學習教育從2024年4月開始、7月結束,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經常。「西城人社」微信公眾號推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問答」專欄,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今天,我們來學習(十七)黨員犯罪,有哪些情形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黨員犯罪,有哪些情形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源:共產黨員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7ef1244142a212e3639ae8e083c93a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