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應如何救濟

2023-08-10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應如何救濟

【基本案情說明】

委託人的房屋位於新疆烏魯木齊市,2017年,當地啟動老城區提升改造拆遷項目,委託人同年與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住宅房屋補償款、非住宅面積補償款、剩餘土地使用權補償款、附屬設施及裝修補償款、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及獎勵補助費,各項補償款合計500餘萬元。

但委託人簽訂前述補償協議後,對方以需要審核蓋章為由收回協議,此後便沒有再向委託人提供協議原件或複印件,至今也未給予任何補償款,經委託人多年催要無果後,便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於艷律師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辦案經過】

經過律師與委託人的溝通,判定本案屬於典型的徵收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協議的案件,那麼很簡單,只要起訴協議相對方要求其按約履行補償協議就可以了。但是委託人手中並沒有協議原件,所以第一步先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調取當年簽訂的補償協議,明確協議內容後再行起訴。2022年2月,徵收辦公室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答覆,但並未對補償協議予以公開,理由是該協議並沒有通過審計審核,測繪、評估結果均存在錯誤,目前正在調整中,故無法提供公開,待調整後予以公開。因為徵收部門不予公開信息,本來簡單的事情,這下變得複雜了。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直遵循「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主要保護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條例只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才可以不予公開,而對於本案中的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等與公民具有切身利益的信息,均屬於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本案涉及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及合同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均應當誠實信用的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對行政協議效力的判斷要結合行政訴訟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重大公共利益、契約的安定性、形式上的依法行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等價值進行利益衡量,需要在各種價值之間取得相對平衡,並非房屋徵收部門單方即可認定為無效或存在錯誤,區徵收辦即使認為委託人2017年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者房屋評估報告、測量單存在問題,也應當另行作出行政決定,屬於另一法律關係,而不應在此次政府信息公開中不公開、不透明地拒絕公開徵收補償協議及房屋評估報告、測量單,惡意剝奪被徵收人的知情權。

基於上述理由,向徵收辦的上級政府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繼續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案件結果】

2022年3月底,收到了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支持了委託人的複議請求,決定區徵收辦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補償協議等相關信息,但是在過了20個工作日後,區徵收辦仍未公開補償協議。為了監督徵收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便向複議機關區政府提出履行申請書,但徵收辦雖然接到了區政府多次催告,仍然沒有任何作為。那便繼續向烏魯木齊市政府繼續提出監督申請,代理律師也沒想到對方如此「頭鐵」,市政府也向其發了兩次書面催辦函,仍拒不公開信息。

最後,經過代理律師努力,直接向自治區政府司法部門提出監管申請,要求監管區、市兩級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職責,並處罰相關主管負責人員,要求複議被申請人積極履行信息公開職責,保證行政複議決定得以實質履行到位,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和行政機關的公信力,最終自治區政府直接向區徵收辦發出《行政複議監督通知書》,一個簡簡單單的信息公開案件經過幾番波折才得到了圓滿解決,拿到了補償協議。

【法律問題分析】

本案實質上就是行政複議決定如何得到履行的問題,在遇到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複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能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履職的行政訴訟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督促履行呢?

是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目前,我國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救濟,法律只規定了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渠道,也就是此類案件既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此說法,是參照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第2款:「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861號行政裁定的裁判要旨也載明,

「對無正當理由延緩履行複議決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複議決定;如果複議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被申請人沒有採取責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請人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的司法解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該條實際上針對的是行政裁決類的行政行為,而非針對其他行政行為,行政複議與行政裁決顯然不同,在2018年又出台的新行訴法司法解釋後,明確該條規定是針對行政裁決類行政行為,因此也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

能採取什麼手段督促履行呢?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構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複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

申請人可以向複議決定作出的機關或有關上級機關提出履責申請(即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複議決定),但是如果在已經向複議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後,仍未得到履行怎麼辦呢?很多當事人便束手無策,其實如本案情形,「有關上級機關」並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在複議機關不履行監督職責時,仍可以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在複議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均不履行職責時,還可以繼續向上一級政府提出監管申請,逐級提出監督申請,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能也逐漸變大,可以有效監管複議決定的履行,保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7cd2ac7e476540892612ecf76de0a0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