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如果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信息需要行政機關進行加工、分析,那麼行政機關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提供。因此,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某些行政機關在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故意以此為由拒絕向申請人公開,從而規避掉自身的法定公開職責。
在陝西西安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現了上述情況。由於當地徵收需要,將王先生的土地及房屋納入到了徵收範圍之內。但由於當地徵收部門前期的逼遷行為以及安置補償金額較低。生性謹慎的王先生決定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來調查被告的徵收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
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先生很快將信息公開申請表簽字並郵寄。其中一份是向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要求公開王先生房屋及土地上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預審意見書、建設用地批准書及上述規劃許可所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徵收項目相關的徵收公告、安置補償方案、用地報批前征地調查結果等材料。
經過漫長的等待,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了《信息公開答覆》。在答覆中,對於徵收相關的材料都予以提供,但對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材料,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卻答覆稱在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之後,原集體土地的位置信息無法提現,想要調查王先生房屋及土地上的建設項目,需要現場坐標採集、上圖套合等一系列加工、分析工作,因此不予提供。
對於該答覆,王先生很不滿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沒想到的是市政府對自規局的答覆給予了維持,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代理律師首先肯定了自規局是負有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覆的主體資格以及法定職權。然後對於自規局及市政府的答覆予以了反駁。
王先生所申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性質為行政許可,其形式通常表現為頒發許可證。也就是說,被告在批准核發該行政許可之際,該許可的結果、內容及作出的依據就已經固定,是既定的、最終的形態,此後無需進行加工。且原告所申請要求公開的內容也是政府信息的原始形態,沒有要求也不用被告予以加工、分析。
其次,被告混淆了加工分析與檢索義務。《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條例》規定了行政機關負有對所接到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檢索的義務。本案原告在申請信息公開之時,已經向被告提供了信息公開所需地塊的位置信息,並且該位置明確、具體。被告應當根據原告提供的位置信息進行檢索,將檢索結果中符合原告所申請的予以公開,而不是在發現該位置上有多個建設項目後,以需要加工、分析為由不予提供。該行為是以加工分析為由規避自身的檢索義務,乃至規避自身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
最後,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中,並沒有對信息需要加工、分析的必要性進行舉證證明。
通過上述案例,希望可以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提供思路。信息公開本身就是行政機關推進陽光行政的方式,如果肆意亂用法條,必然會導致行政的不透明,有違信息公開的初衷。(孫凌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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