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的借條上簽字但未註明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2024-06-17     法妞問答

由於法律常識欠缺、審查疏忽等原因,實踐中常常存在借條出具不規範的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網友諮詢:

在別人的借條上簽字但未註明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陳欣敏律師解答: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作為借貸的重要證據,人們可能出於多種目的在債權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如作為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的身份。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要求他人擔保,最好籤訂擔保合同或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設定擔保條款,就擔保債權、範圍、責任等做出明確約定,即使沒有條件或不便簽訂擔保合同的,也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條等借款憑證中註明某某人自願就該借款提供擔保。

陳欣敏律師補充:

保證的範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法律規定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欣敏律師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人具有多年的法律職業經驗,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企業提供股權架構建議,談判中提供法律意見,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追討貨款,貨物賠償糾紛,解決國際物流糾紛,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知產法律服務,解決婚姻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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