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你要做了這些事,如何跟村民交代,能放過你嗎?

2019-11-22     沈玉潮律師

村委會你要做了這些事,如何跟村民交代,能放過你嗎?

「村委會那邊說要進行征地拆遷,把土地賣給開發商進行開發……」

「村長說我們的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了,然後他就替我們把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給簽了……」

「村委會截留了我們的征地補償款,一直也不說明這些補償款去哪了……」

隨著我國新農村的不斷發展,各地開始開展征地拆遷項目,這原本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此過程中卻存在村委會以征地拆遷為由侵犯被徵收方權益的事項,今天小編就總結了幾類村委會在征地拆遷項目中沒有權力做的事項,希望大家在遇到村委會的這些行徑時能夠有效辨別。

一、村委會無權組織征地拆遷

在實踐中,經常存在村委會濫用職權,將土地出賣給開發商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知,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由此可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權進行土地徵收工作,村委會是沒有職權實施這樣的行為的。

二、村委會無權私自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現實中,經常存在村委會為推進土地徵收的進程而私自回收村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然而這一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可知,屬於違法行為。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報請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委會無權替代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

在土地被徵收時,除非被徵收方委託村委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不然村委會是無權替代村民簽署該協議。村委會若隨意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使得被徵收方的權益受損,被徵收方可以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維權,即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村委會無權私自分配征地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知,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不是直接發放給村民的,而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該征地補償款可以由村委會私自分配,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於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包括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由此可見,對於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6u6qlG4BMH2_cNUgQnL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