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上午,天津市河東區某小區,值班保安忽然看到二樓某住戶家裡冒起了煙,趕忙報警。他原本以為這是一起普通的失火事故,誰知警方趕到後卻發現這竟是一起惡性刑事案件,24歲的女孩何玉(化名)當時獨自一人在家,一名男子破門而入,用榔頭將其錘殺後,又澆上汽油放火燒屋。
當時何玉才結婚4個月,她從老家溫州樂清遠嫁到天津。
她的丈夫鄭某原本也是溫州人,但因為父母一直在天津做生意,他實際在天津長大。小區保安對鄭家人都有印象,一開始這處房子住著鄭某和他的母親陳某,後來鄭某準備結婚了便花錢把房子裝修了下,變成陳某和鄭某、何玉小夫妻一塊住,鄭某的父親偶爾也來但不經常。
這一家人看著跟別家沒什麼兩樣,何玉成為鄭家的一員後,小區保安見過她和鄭某小兩口一起外出,鄭某斯斯文文的,何玉個兒高挑年輕漂亮,瞅著就非常般配,他們鬧過點彆扭,但誰家過日子沒矛盾呢?保安私心裡覺得,他們的生活應該還算幸福,哪知這姑娘才嫁過來4月就發生了如此的慘案。
何玉是個富家女,1994年出生的她從小在父母和姐姐的呵護下長大,長大後的何玉成了一名英語老師,接觸過她的人都覺得,何玉為人很善良。
2017年2月,何玉通過相親認識鄭某,鄭某比她大2歲,相處的時候,何玉感覺鄭某人不錯,動了心,見過父母后便談婚論嫁,2018年6月領證,到了天津,何玉還是接著做老師。
對這樁婚事,何父何母其實不是很贊同,一來他們捨不得女兒遠嫁到天津,二來鄭家雖然是做生意的,看著條件還行,但女兒嫁過去絕對算下嫁了,拗不過何玉喜歡鄭某,父母只能隨她,為了讓女兒婚後得到婆家尊重,何父拿出101萬的百萬陪嫁款,直接轉到女婿帳戶上。
除此之外,何父還給女兒轉了500萬原始股金,他唯一的願望就是女兒婚後能幸福,那樣即使她不在自己身邊,他這顆老父親的心也能安定了,得知何玉遇害之後,娘家人悲痛萬分。
何家人接到消息趕來天津的同時,警方也在全力偵破此案,現場除了臥室之外其他房間沒被明火波及,但屋裡到處是灰,牆壁燻黑了,臥室的床燒得只剩床墊彈簧,被害的何玉面容只能依稀通過臉型辨認。
無論兇手的作案動機是什麼,一個才24歲的新嫁娘遭遇如此大劫,其殘忍程度都讓人憤怒。
根據已有線索,刑偵人員很快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於某。於某到案後供述了犯罪經過,他說自己是為了償還18萬的賭債才光天化日入室搶劫,帶上榔頭、汽油和衣物準備搶鄭家15萬現金,殺人是因為進門後被何玉認出身份,用榔頭擊打何玉頭部後,她奄奄一息躺在床上,他則將汽油倒滿床鋪點火後離開。
警方也向鄭家人了解情況,於某稱自己入室搶劫時被何玉認出來,那說明何玉之前就見過於某,兩人有何交集呢?何玉的婆婆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表示,2018年3月,也就是何玉嫁過來三個月之前,鄭家曾經讓於某來更換家裡的木地板,給了於某一千塊錢酬勞,還把舊床送給他了。
那麼這應該是一次入室搶劫的案件,對於這一結果,何家人持懷疑態度,一方面他們從警方那了解到鄭家並沒有丟失財物,丟的只有何玉的手機,案發後,手機沒能找到;兇手於某接受審訊時說他帶了汽油衣物,搶劫為什麼要帶上這些東西?
另一方面,案發後到2019年7月31日本案第一次庭審期間,他們曾經多次跟親家溝通,鄭家都說兇手於某是素不相識的地板搬運工,直到2019年7月初鄭家人通知他們本案會在月底開庭,他們知道鄭家花了5000塊錢請律師後不滿意,自己花重金請了新律師,新律師了解案情後告訴他們一件意料之外的事:
於某和鄭家人應該不屬於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關係,鄭家開了一家燈飾店,燈飾店內有個叫阿秀(化名)的女員工,已經受僱五六年了,本案的兇手於某正是阿秀的丈夫。
何家人大為震驚,結合警方調查本案中鄭家沒有損失財物的結果,他們直覺本案不簡單,鄭家既然應該知道於某是誰,為什麼案發後一直跟他們說不認識這人?尤其是何玉的丈夫鄭某,兩邊為此事鬧僵後,2019年8月20日司法局主持調解時他居然沒來,這無論如何也不應該。
何父和何玉的姐姐接受媒體採訪透露了他們對鄭家不滿的緣由,一是他們懷疑鄭家故意隱瞞兇手身份,二是案發不久那會兒,何父曾表示100萬現金陪嫁不要回,只將女兒名下股金轉走,其實這筆錢本來該歸還的。
得知於某是鄭家開的燈飾店老員工的丈夫後,他要求女婿將101萬陪嫁還回來,鄭家不肯還。
憤怒之下,2019年8月何父在網上發文控訴鄭家無情,以及對他們疑似明知兇手身份卻向他們隱瞞的懷疑。鄭家人包括鄭某拒絕回應此事,也不接受記者採訪,保持了沉默,只告訴何家人,兇手系店內員工丈夫身份一事,他們也是臨近庭審才知道。真相至今撲朔迷離,未見後續報道。
從已知的案情來看,如果於某是入室搶劫被認出身份後殺人焚屍,明顯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即屬於犯搶劫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於某除了涉嫌搶劫罪還涉嫌放火罪,先用榔頭錘殺何玉,又澆汽油焚屋,作案手法殘忍,社會危害性大,性質非常惡劣,處死刑不為過,但如果他像外界猜疑的那樣是受僱於人故意殺害何玉,其行為應當按故意殺人罪論。
雇兇殺人案件中,僱主和殺手往往系共同犯罪,同犯故意殺人罪,僱主是主犯,犯罪動機卑劣、殺人犯意堅決、人身危險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嚴重的雇凶者就算有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如積極賠償、坦白),視具體情況也未必足以從輕,因為這種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無論如何,只希望何家人能等到真相,害死何玉的兇手,無論是誰都得到應有的懲罰,還被害人一個公道。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溫馨提醒:原創文章,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