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就能名正言順地不贍養老人嗎?

2023-12-21     寧波晚報

原標題:放棄繼承權就能名正言順地不贍養老人嗎?

「贍養老人應該是我們兄弟倆的事情,結果我弟弟說,他不養老人也不繼承遺產。」羅先生最近很困惑,因為親弟弟為這事連協議都擬好了,並要公證。羅先生向餘姚市公證處求助:「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樣真的可以嗎?」

羅先生共有兄弟兩人,兄弟倆的感情一直不錯。十幾年前羅母去世後,年邁的羅父一直與羅先生共同生活。羅先生的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弟弟的家庭條件相對困難一些。弟弟有空時偶爾也會來看看父親,但總體來說照顧得很少。

近幾年,隨著年歲的增長,羅先生髮現自己的身體越來越差,照顧父親已有點力不從心。於是,羅先生向弟弟提議,由兄弟兩人共同贍養父親,而且考慮到弟弟經常外出工作,羅先生主動提出自己多承擔一點,但必要的時候還是需要弟弟盡到贍養義務。

出乎羅先生意料的是,弟弟擬了一份協議,協議中明確表示,他願意放棄繼承父親的財產,由羅先生負責父親養老一切事宜。

羅先生很困惑,他說:「雖然聽說有很多家庭用這種方式解決老人養老問題,但總感覺不太對,難道不繼承財產就可以不養老人了?」

針對羅先生的疑問,公證處工作人員解釋說: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所以,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而關於繼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所以,即便羅先生的弟弟放棄繼承,也應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

我國《民法典》對遺產的分配有相關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這只是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盡到何種程度可能會影響其遺產的繼承份額,並不能成為繼承人履行贍養義務的依據。」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

同時,我國法律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子女贍養父母,不能以子女之間作了約定作為對價,不能將改變未來繼承權作為是否履行贍養父母這一法定義務的條件。

聽了解釋後,羅先生表示自己其實能體諒弟弟的實際情況,弟弟可能正是怕羅先生有顧慮才寫了這份協議,但他自己的身體狀況也是遲早要面對的客觀問題,他並不想繼承父親全部的財產,所以還是想再和弟弟商量商量。

記者殷欣欣通訊員張潔璐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6c9d2b094d9283a38586fb0b42f1b2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