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不能進行強制拆遷的情況有哪些

2019-12-03     石家莊普法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除經依法裁決並由法院或者區縣政府強制執行外,在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二、強制拆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常委會修改後已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布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布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於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與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布施行了。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不一定就是違法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來看,若是在法定的時間內,被拆遷人既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同時也不搬遷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我們說對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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