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四川一場四人不倫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2022-07-15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0年四川一場四人不倫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在情感關係中,一對一是最穩定的,如果關係多角複雜化,當事人便會深陷矛盾糾葛,這種糾葛多半有違社會道德,更嚴重點會誘發刑事案件,譬如婚外情,危險重重,2010年四川瀘州發生了一起四人不倫戀引發的悲劇,4名男女都為不當情感關係痴狂,最終釀成血案。

2010年10月27日,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羅漢鎮的村民常某在自家竹林幹活兒,突然發現地里好像有個白白的東西,他撿起根竹枝撥弄幾下,看清後嚇得直接跑走,回到家驚魂未定報了警。警方接到報案趕來竹林勘查發現林里有具白骨,只露出上半身,下半截還被枝葉和土覆蓋著。

經屍檢,死者是一名40歲到45歲的女性,死亡時間應當在5個月左右,死者穿的上衣、內衣和襪子都在,唯獨不見了褲子,警方懷疑死者生前要麼遭QF要麼與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才會竹林遇害,因為這裡不是拋屍現場,很大可能是案發現場。

此處偏僻,如果兇手在別處殺人再運過來埋屍,要走的路十分濕滑難行,而且,屍體掩埋得並不深,更像匆忙間處理的。女子死於頭部的鈍器傷,後續調查中,偵查員又在附近糞池裡找到了她的褲子、手機,甚至有可疑的斷成兩半的梳子,一半在屍體旁邊的竹葉下,一半在離開竹林的小路上。

竹林深處以前是亂墳地,附近散居的村民沒事不會來,連主人常某也偶爾才回老家瞧瞧,很適合男女密約。從死者的衣服質量來看,她生活不寬裕,應當是一名農村婦女,雖然提取其DNA輸入資料庫對比沒確認她的身份,但糞池裡發現的女式手機還有卡,查到機主叫羅玉琴,家住古藺縣。

警方獲取了羅玉琴父母的DNA與屍骨DNA對比,確認死者就是41歲的羅玉琴,羅玉琴離家十多年,很少回老家,一直在瀘州市龍馬潭區魚塘鎮打工,她已婚有子,丈夫叫陳剛,陳剛與羅玉琴結婚20年育有3個孩子,夫妻感情並不好,時常會吵架,陳剛一度被懷疑是殺死妻子的兇手,後續調查卻無動機和時間。

反而另外一個男人進入了警方的視線,這個人是羅玉琴的情夫王光敏,王光敏的家住得離事發竹林比較近,根據羅玉琴所在工廠同事的反映,羅玉琴失蹤前,有個五六十歲的男子去找過她,此人經驗證就是王光敏,更重要的是,另一個知情的女人也交代了她知道羅玉琴被王光敏殺死的事實。

羅玉琴的最後一通電話是和王光敏打的,王光敏又和知情女人關係密切,經常打電話,女人名叫丁服友,丁服友在羅玉琴家裡當保姆,和羅玉琴的丈夫同居又與王光敏曖昧......這4個男女的關係也太複雜了,但丁服友與王光敏相繼被抓獲歸案後,事案情脈絡,便被梳理清晰。

原來,羅玉琴和丈夫結婚多年,感情逐漸平淡,不甘寂寞的羅玉琴找了王光敏做情人,王光敏是個好色之徒,家裡有賢惠的妻子,卻還是經不住誘惑在外彩旗飄飄,他偶然去茶館裡喝茶認識了風韻猶存的羅玉琴後,時常拿點錢給她花,那時,羅玉琴因為與丈夫關係不佳長期分居,但她還是會回原來那個家。

丁服友也已婚,與羅玉琴同歲,出來打工,在羅玉琴家裡做保姆,隨著男女主人關係逐漸惡化,她這個保姆和男主人日久生情,最後索性趁羅玉琴不在,完全以女主人姿態與羅的丈夫陳剛同居,王光敏通過羅玉琴認識了丁服友又將她發展為另外一個情人,於是乎,4人之間形成了一個詭異的感情閉環。

無論在丈夫這邊,還是在王光敏那邊,羅玉琴都有共同的「情敵」丁服友,丁服友平時表現很溫柔,更惹兩個男人愛,這讓羅玉琴十分不滿,發現保姆居然趁她不在家與丈夫完全處成夫妻一般後,羅玉琴惱怒地對情人王光敏說,早晚要弄死丁這個女人,她的娃兒也別想活。

沒想到王光敏轉頭就把這話轉述給丁服友聽了,丁服友也早就把羅玉琴當眼中釘,於是叫王光敏幫自己把對方解決,周旋於兩個女人間,情感上更傾向丁的王光敏腦子一熱答應了美人要求,兩人商量在竹林殺掉羅玉琴,2010年5月24日,羅玉琴接到王的電話,約她去竹林幽會一番。

丁服友沒去,但密切關注著事情的進展,不久,王光敏回來,告訴她事情辦妥了。

可憐羅玉琴以為前方是情人的柔情蜜意,卻沒料到那個男人和她發生完關係後立馬變臉,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錘子將她殺害,埋在了竹林,王光敏心慌,所以丟了羅玉琴的褲子,又將她斷掉的梳子扔了一半在路上,自己匆忙逃離現場,為了掩飾罪行,他還以羅的口吻寫離家出走紙條,貼在陳剛家門口。

陳剛誤以為妻子外出,找不到便沒找了,也沒報警,繼續和丁服友廝混,哪料到溫柔的枕邊情人,手段如此兇狠毒辣。案發後,已經逃到雲南的王光敏被抓獲,到案後他知道無法再遮掩,便如實交代了罪行,丁服友則先他一步,指認是他行兇,自己不過合謀而已。

不過即使如此,丁服友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丁服友實施殺害羅玉琴的行為致其死亡,非法剝奪一人生命,行為性質為故意殺人無疑,但此案中,丁服友先提出犯意並拉來王光敏實施計劃。

兩人事先預謀商量,犯罪意思互相溝通,系共同犯罪,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或者威脅法益,具體表現為對法益造成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而支配這種結果發生的人正是正犯,如本案中的王光敏,為討另一個情人開心,殺害先認識的情人羅玉琴,縱然有丁服友要求之故,也因為他無視法律,行為卑劣。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光敏與丁服友共同犯罪,造成嚴重後果,考慮到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到案後坦白與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最終法院以王和丁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死緩和有期徒刑15年。

本案中的4名男女都有家庭,卻都為追求刺激發展婚外情,豈料複雜的關係導致矛盾不斷激化招致禍患,害人者,終害己,私情令人迷心智,只應遠離,不宜深陷。

(本文部分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5dacf63487400e8284b3a7050cc1d3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