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拆遷人張先生心情有點煩。張先生說,他的房子已經被拆掉差不多五年了,當初自己選的是安置房補償形式。今年好不容易才終於盼來了安置房,可現在拆遷方卻說,房價上漲了,如果張先生想拿到安置房,必須補交房款。
張先生說,如果補交的錢少,他也就認了;可如今周邊房價已經從當初的9000多元漲到了一萬三左右,算下來總共高達幾十萬元的巨額差價,誰家能眼都不眨就直接拿出來?
張先生感到困惑,要是自己的房子當初不拆,現在應該也已經漲價了。如果安置房漲價就要被拆遷人補交房款,那被拆除的房子這些年的漲價的損失誰來補呢?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來為大家解答相關疑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時,拆遷方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且,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自己要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補償——也就是安置房。
如果咱們選擇的是貨幣補償,那事情看起來似乎比較簡單。拆遷方只要結合補償安置方案、房屋評估報告,以及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等法定依據,計算補償款數額,並足額向被拆遷人給付補償款即可。
但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的是安置房,其中可能存在的貓膩就多了許多。比如張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安置房建了好幾年,交房時每平米房價比之拆房時漲了幾千元,這部分差價應該由被拆遷人來承擔嗎?
對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早有規定,其中第十條明確,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以張先生為例,他的房子是2014年被徵收的,補償定價自然是按照徵收評估時點的價值確定的。那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評估,自然也應當以當時的時點為準。拆遷方不能以2019年的房價計算安置房的價值,更不能要求張先生補交差價房款。
實踐中還有一類情況,被拆遷人雖然選擇的是安置房補償,但是補償協議中是以貨幣補償數額,加上安置房購買資格的形式來約定補償條件的。這時就會存在如何確定安置房購買價格的問題。
為了避免在交房時遇到拆遷方「坐地起價」的情況,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朋友從以下兩方面入手,做好維權準備工作。
第一,被拆遷人朋友要保存好拆遷方發布的徵收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
在相關的公告和補償方案中,拆遷方通常會明確給出被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價格和補貼標準。
例如北京市通州區某棚改拆遷項目中,補償方案明確,被拆遷人選擇安置房補償的,每人享受50平米的安置補貼。安置房面積沒有超出這個標準的,按照每平米3800元的價格計算;超出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每平米7000元計算;超出面積在20平米以上的部分,購房價格按照拆遷公告當日周邊房地產價格的70%計算。
被拆遷人朋友保留好相關的文件證據,這樣即使拆遷方在安置房交付時要求漲價,被拆遷人也能證明咱們在拆遷簽約時拆遷方明確給出的補償標準和定價。
第二,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把約定條件落實到紙面上。
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朋友們,簽訂拆遷協議最忌簽格式合同和空白合同。被拆遷人朋友選擇安置房補償的,一定要注意將安置房的具體情況,如區位、面積、戶型、產權類型等寫明在協議中。
如果協議內容寫的是貨幣補償數額,加上安置房購買資,那咱們一定要像上文提到的補償方案內容一樣,寫清楚咱們被徵收房屋的面積是多少,享受多少平米的補貼價格,具體補貼價格是多少,以及超出標準的部分以什麼價格計算。
總的來說,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咱們當初選擇的就是安置房,按照法律規定,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就應當以房屋徵收時的價格為準。如果說安置房交付時周邊房價上漲就要被拆遷人補交房款,那就成了給被拆遷人貨幣補償,然後數年後再賣房給被拆遷人。明顯侵犯了被拆遷人自主選擇拆遷補償形式的權利。
如果有被拆遷人在安置房交房時遇到拆遷方坐地起價,完全可以拒絕拆遷方的無理要求,拆遷方拒不履行補償義務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啟動法律程序,督促其按照約定交付安置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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