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因情節輕微而被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高某內心十分疑惑,「檢察院已經給我宣告了不起訴,但為什麼還向公安機關制發了一份文書,把我關了十天呢?是不是搞錯了?」
從被宣告不起訴的寬慰,到被關押十日的落魄,高某內心五味雜陳。
聽說向公安機關制發文書的部門是檢察院的行政檢察部門,那份文書叫作《檢察意見書》。
對於上述情況,檢察機關明確:「沒有搞錯。」
檢察機關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積極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促進雙向銜接。雙向銜接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銜接和司法機關向行政執法機關移送行政處罰案件的反向銜接,該案情況就屬於反向銜接的情況。
問:
不起訴就意味著不再處罰嗎?
答:
不起訴並不意味著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這項工作被稱為「行刑反向銜接」。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不起訴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即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由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問:
這項工作是由檢察院哪個部門負責?
答:
「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由檢察院的行政檢察部門負責。
根據最高檢要求,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由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部門開展。行政檢察部門通過審查不起訴案件,發現被不起訴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制發《檢察意見書》並送達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處理。
行政檢察部門還應對《檢察意見書》的執行情況跟蹤監督,發現主管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應依法督促糾正。
問:
不起訴後都要受到行政處罰嗎?
答:
不是所有不起訴都要行政處罰。
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應從是否有違法犯罪事實、是否有行政法律法規銜接、是否有處罰必要等方面綜合考量。
該案中,高某雖然被不起訴,但是其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被檢察機關認定,雖然其因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被檢察機關宣告了不起訴,但是其違法行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符合行政處罰的條件。因此,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依法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由公安機關對高某執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程濤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