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高雄市56歲女子杜某,因在今年4月初發現丈夫曾某行動離奇,在盯梢跟蹤之後發現曾某竟然和別的女人在一起,之後兩人因曾某是否出軌等問題發生爭執,曾某盛怒之下對杜某拳腳相加,兩人鬧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4月中旬,滿腔怒火的曾某遇到與之相熟的兩名少年,並將自己的遭遇和盤托出,要求兩名少年幫自己出口氣,教訓丈夫一頓,後來更是出價50萬要求對方付諸行動。當然有錢能使鬼推磨,兩名少年一方面同情杜某,一方面抵不住金錢誘惑,答應了杜某的請求。
事發晚上7點多,兩名少年埋伏在曾某下班的必經路線,並對曾某實施突襲,在曾某應聲倒地之後,兩名少年四散逃奔,最終曾某搶救無效死亡。兩名少年被抓後供出杜某買兇殺人的真相,隨後杜某也被抓獲。
這件事發生在我國台灣省,如果放在大陸的話,杜某的這種行為該當何罪?兩位未成年人又會受到何種懲罰呢?我國對雇兇殺人的懲罰是相當嚴重的,一般雇凶者的罪行要大於行凶者,而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還會罪加一等,但在定罪量刑上還是會根據犯罪情節、手段、性質等進行考量。
第一,要看犯罪手段惡劣程度。殺人自古以來就是大罪,進入現代社會,對殺人行為的懲罰也是相當嚴厲的,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基本上是會被判處死刑的。不過隨著法治文明的不斷推進,針對故意殺人的量刑也有了新的變化,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也會考慮到犯罪性質和手段。
如果殺人者主觀惡性較大,手段十分卑劣殘忍,則十之八九會被判定為後果嚴重,妥妥的會判死刑。但如果主觀惡性不強,手段也不是十分殘忍,對方又具有過錯的話,則可以適當減輕殺人者的懲罰,但基本上會被判處死緩。
本案中杜某原本是受害者,但為了報復出軌的老公,選擇了錯誤的行為。雖然杜某一直辯稱僅僅只是為了教訓一下老公,但其手段十分惡劣,故意教唆未成年人對其老公曾某施以毒手,有明顯欲置其老公於死地的嫌疑,如果查證屬實,則曾某的犯罪手段應當判定為惡劣,情節也是十分嚴重的,會被課以重罪。
第二,教唆比雇兇殺人更嚴重。其實無論是哪一種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予以從輕處罰的。我國將未成年人民事年齡調整至8周歲,也就是8歲至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但14周歲至16周歲這個階段,犯殺人罪的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是暴力型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罪案,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但越過16周歲這個坎,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是在16周歲至18周歲之間可以從輕處罰而已,過了18周歲就已經是成年人,是必須負各類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的。本案中杜某是成年人,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當知道這些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的能力。其故意教唆兩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是十分卑劣的,在定罪量刑上,也是應當加重處罰的。
第三,過錯程度判定是關鍵。從杜某目前的情況看,在得知丈夫出軌之後,可以採取離婚或者索賠的手段來對自己進行補償,所謂好聚好散,如果不愛就別傷害。但杜某活生生的將自己由被害者變成加害者,後期又買兇殺人,可見杜某的心理陰暗程度。即便沒有這一次,也會有下一次,這種報復心理極強的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是處於劣勢的,自然也得不到丈夫的好感。
當然,並不說杜某的丈夫曾某出軌有理。在一定程度上,曾某自身也是存在過錯的,這也給很多喜歡沾花惹草的男性提了個醒,有可能一時之歡愉,換來的是命喪黃泉。其實無論是台灣還是大陸,夫妻之間的忠誠度是始終排在第一位的,這種赤裸裸的背叛,往往會引來家庭矛盾,如果處理不善,輕則妻離子散,重則發生命案,一定妥善處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