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鍋了!上海傳出新消息: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核定徵收全部改成查帳徵收!到底怎麼回事?核定徵收真的要成為歷史了嗎?
取消核定徵收 8月1日起執行?
近幾日,上海一直在傳一般納稅人核定徵收即將取消,原以為此消息只是謠言,但不少稅管員也這樣發文了。
從8月1日開始,上海一般納稅人個獨/合夥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由核定徵收全部改為查帳徵收!
因年度內不能有二種徵收方式,所以查帳徵收,大機率會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而查帳徵收意味著要查發票、查進項!
一時間,上海出現了很多核定徵收的企業在排隊註銷!
其實,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經有此消息傳出,所以這個消息不算太突兀。
(注意:上海目前只有一些稅管員的口徑,以當地稅管員或稅局發布的消息為準。)
遭到取消核定徵收的不僅僅只有上海。
貴州稅務局:對核定徵收全面收緊,不准擅自擴大核定徵收範圍;不准未經調查、未按規定流程隨意核定、調整納稅人定額。
杭州稅務局:對超定額和超開票額的納稅人由核定徵收改為查帳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對財稅體制改革支持提出要持續推進個體工商戶管理方式改革。
個體工商戶管理方式改革是指,完善稅制,推進核定徵收向查帳徵收的轉變,嚴格定期定額核定徵收標準,減少核定徵收企業的數量,同時為查帳徵收戶提供更便捷的方式。
什麼是核定徵收?為什麼或將逐步取消?
一、什麼是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主要是指,因納稅人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帳,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導致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核定徵收在個人所得稅上應用較廣泛。個稅的核定徵收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定期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
二、為什麼稅務局或將要逐步取消核定徵收?
1、核定徵收管理風險巨大
核定徵收是一種粗放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針對沒有建帳的或者建了帳但是稅務機關不信的。
核定徵收原本是懲罰性措施,但在實務中,卻逐漸成為了一種「稅收優惠」。目前,核定徵收存在非常大的風險!
2、造成稅款直接流失。
一是核定徵收企業發生大額股權轉讓或財產轉讓,無論產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該行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徵收,導致稅款流失。
二是核定徵收企業主營項目確定有誤,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導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低於行業下限,導致稅款流失。
三是核定徵收稅款少於按會計利潤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款,導致稅款流失。
3、造成下游企業計稅基礎減少
主要途徑有2個:
1)定額徵收企業在定額範圍內存在代開、虛開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行為,對下游企業的所得稅稅基造成侵蝕。
2)定率徵收企業由於實際稅負低,存在承擔少量稅款而開具大量發票用於下游企業按25%稅前扣除的情況(特別是關聯企業),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
4、造成上游企業稅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徵收企業或定額徵收企業,由於沒有支出發票也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可能不向上游企業索取發票,將導致上游企業藏匿收入,少繳增值稅和消費稅。
隨著稅收現代化服務的不斷推進,核定徵收程序流於形式,核定的稅額未能反映企業的實際納稅能力,造成國家稅源的損失,容易滋生稅收腐敗等問題。逐步實現取消核定徵收,能減少稅源損失、保證了稅收的公平性。
警惕!利用核定徵收籌劃風險巨大!操作不當小心被查!
一、虛開發票
例如,A公司為減少企業所得稅,專門在稅收窪地成立了一家定額徵收的B公司,B公司在定額內給A公司開具發票,A公司用發票抵減成本,降低企業所得稅。
A公司與B公司沒有實際交易而開具發票,屬於虛開發票,風險非常大!
二、轉移利潤
例如,A公司為減少企業所得稅,專門在稅收窪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徵收的B公司,A公司將貨物低價銷售給B公司,從而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再將貨物以正常價格銷售給客戶,但由於B公司核定徵收,整體稅負低於A公司,因此,最終A、B公司整體利潤不變,但繳納的稅款減少。
A、B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缺乏商業目的,屬於有意偷逃稅款,面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三、隱匿收入
例如,A公司為減少企業所得稅,專門在稅收窪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徵收的B公司。A公司將貨物銷售給B公司,不開具發票,B公司由於是核定徵收,沒有成本發票不影響企業所得稅。而A公司趁機藏匿收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趁機藏匿收入來偷漏稅,面臨稽查補稅的風險。
四、對稅收優惠的影響
核定徵收由於通常收入或者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對於一些要求單獨核算的稅收優惠不能享受,例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
若取消核定徵收 企業這9種情形將被嚴查
取消核定徵收有利於稅收的公平性,對於廣大納稅人來說是個好消息。而那些想利用核定徵收來偷稅漏稅的人,奉勸趕緊收手吧!
注意了,核定徵收的嚴查是必然的,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核定徵收;
(二)是否對金融企業、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等特殊行業進行核定徵收;
(三)是否對設立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實行核定徵收;
(四)核定應稅所得率適用情況,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對年收入和利潤變化明顯超過20%以上的企業,稅務機關是否履行調整應納稅所得率的職責;
(七)對申報表收入和財報數據不一致企業的糾正情況;
(八)對核定徵收企業發票管控及註銷管理情況;
(九)其他需要關注事項。
稅務機關還將持續加強對核定徵收企業的後續監督:
(一)嚴格落實對特定行業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得核定徵收的要求。
(二)對現存核定徵收企業,積極引導企業建帳立制,儘快轉為查帳徵收企業;
(三)對於年收入和利潤額變化明顯超過20%以上的企業,要切實調整應稅所得率;
(四)對於總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徵管鑑定的企業,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評估力度;
(五)關注核定徵收企業的發票管控和註銷管理情況,履行相應的征管職責。
附: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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