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預言詩人拉·丹封曾說過:「要工作,要勤勞:勞作才是最可靠的財富」。在浮躁的社會中,只有靠自己的雙手賺來的金錢,才最寶貴。正所謂一分耕耘一分收穫,一滴汗水點滴成長,自食其力才是生存之道。
江蘇蘇州一名男子深諳此道,為了養活家庭,過上更好的生活,他在每天下班後都會自願加班。可男子卻忽視了自己的身體狀態,2016年12月男子自願加班4小時候回家猝死。家屬向公司索賠50萬,法院判了。
自願加班
家住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的文先生是一個典型的工作狂,他出生於1965年,在一家電子廠工作。因為家庭負擔較大,文先生平時自願在公司加班。2016年3月文先生入職後,與公司簽訂了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合同中註明,公司實施8個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可實際上文先生每天的工作時間基本都在10個小時以上,超出的部分屬於加班。文先生之所以自願加班,主要的原因還是公司會支付加班費。
文先生在公司從事電子產品的組裝工作,受工作性質的影響,工資和工作時間成正比。對一心想著多賺點錢減輕家庭負擔的文先生而言,加班就成了他的日常。可誰也沒想到,2016年12月20日悲劇發生了。
回家猝死
12月20日晚上10點,文先生從公司打卡下班,回家後疲憊的文先生簡單洗漱一番便上床睡覺。可到了次日凌晨,妻子卻怎麼也叫不醒丈夫。眼看上班就要遲到,文先生的妻子只能搖晃丈夫的身體。
可當妻子接觸到文先生的身體時,卻傳來了一陣冰涼的觸感。妻子不敢多耽誤時間,立刻將文先生送到醫院。經醫院診斷後確定,文先生已經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具體死因不明。但文先生的妻子堅持認為,是長期加班導致丈夫猝死。
為此文先生的妻子還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希望將文先生的死亡認定為工傷。可惜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調查後卻認為,文先生猝死不屬於工傷,因此2017年初,有關部門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家屬索賠
文先生去世後,原本就經濟困難的家庭頓時失去了頂樑柱,這對妻子和孩子而言,是難以接受的打擊。特別是當有關部門鑑定後認為,文先生的死不屬於工傷後,文家母子倆徹底絕望。不過文先生的妻子沒有就此放棄,而是將電子廠告上法庭,她認為文先生因加班猝死,公司應該承擔責任。
對此公司表示,從來沒有強迫文先生加班,所有加班行為,均屬員工自願,並且公司也會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定期對員工進行體檢,甚至在上班時間安排休息,也允許員工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司的確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可法院在審理後依舊認為公司應該承擔責任,還判決公司賠償文先生家屬2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這是為什麼?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文先生猝死雖然不屬於工傷,但被告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時存在過錯,且加班行為和文先生猝死有著因果關係,因此公司應履行賠償義務,文先生的家屬也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的過錯在於過度安排員工加班,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據調查發現,文先生每天加班時間超過了一個小時,猝死當天甚至連續加班了4個小時。不僅如此,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時長,更是嚴重超過法律規定。
雖然說這是員工自願行為,但公司在得知之後應該加以阻止,堅決履行《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明知員工過度加班,卻予以不阻攔的態度,其行為構成違法。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者自己沒有過錯。
文先生加班後猝死屬於損害事實,公司雖然沒有加害行為,但猝死和加班卻有著直接關係。而公司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其行為也不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因此公司應該對文先生猝死進行賠償。
當然文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在公司對其進行體檢後,發現自身白細胞異常的情況下,依舊自願高強度的加班,最終導致猝死。這說明他本身也有一定責任,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最後判決,公司承擔20%的法律責任,並賠償文先生家屬20萬元。從這起案例也能看出,下班後猝死雖然不算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家屬依舊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起訴公司,並要求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