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舊房拆遷補償折舊是不合法的,因為在我國根本就沒有折舊的說法。也就是說,只要是涉及到房屋徵收補償的,是不會有折舊費這一補償項目的,此時對房屋的補償需要根據房屋的市場價值以及房屋的具體面積等情況來處理。
在我國沒有折舊的說法,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時,是不會計算折舊的,一般是依據周邊房屋市場價值進行綜合確定的,原則上不得低於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我國舊房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處理?
當購房者與住宅房被拆遷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後,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於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於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2、出賣人將標的房屋出售後,又就該房屋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登記,由於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買賣合同成立在前,應保護購房者的權利。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登記,應分別情況處理。
一是被拆遷人已入住的,由於入住的行為表明拆遷人已經履行拆遷協議的房屋交付義務,被拆遷人已接受交付並對房屋為占有使用,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被拆遷人;
二是購房者已入住的,同理應優先保護購房者;
三是均未入住的,應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順序,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權利人。
在當代的社會,房屋面臨著拆遷,那麼關於房屋本身的價值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的,但是在計算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房屋的折舊的程度,然後才能夠確定最終的房屋當時市場價格。但不僅僅是需要對房屋的價格進行補充,還有安置人員的費用也需要補償。
在我國舊房拆遷評估的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舊房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的法定依據一共有三種:市場評估價、商品房交易均價、重置價,它們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交易均價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並公布。
3、重置價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在在我國舊房拆遷的過程中不存在折舊費,是違法的。像有些房子的產權年限雖然比較久,但處於市中心,這些房子的市場價格是比較高的,政府部門就必須按照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支付補償金。除了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拆遷房子時還要支付搬遷費以及停產停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