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這些罰款取消!

2023-11-02     幸福東台

原標題:定了!這些罰款取消!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決定》取消的16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2個、教育部2個、住房城鄉建設部5個、中國人民銀行3個、國家林草局1個、國家郵政局1個、國家疾控局2個;調整的17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1個、應急管理部1個、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國家疾控局2個。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

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共涉及7部行政法規和6部部門規章。《決定》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後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考慮到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有30日的徵求意見期限,規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後,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發〔202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16個罰款事項,調整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罰款事項取消後,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決定》的出台背景和實施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行政執法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亂罰款、亂收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要求,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部組織國務院部門對全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罰款事項進行了清理。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決定》,於2023年10月20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於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突出問題,降低經營成本,確保過罰相當,有利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升監管效能,有利於惠企利民,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優化營商環境,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2.問:《決定》的內容有哪些,取消和調整多少個罰款事項?

答:《決定》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決定》共取消和調整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2個、教育部2個、住房城鄉建設部5個、中國人民銀行3個、國家林草局1個、國家郵政局1個、國家疾控局2個;調整17個罰款事項,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1個、應急管理部1個、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國家疾控局2個。《決定》還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等。

二是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後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了最大限度推進清理成果落地見效,根據立法法等有關規定,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同時,《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同時,考慮到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有30日的徵求意見期限,規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三是對替代監管措施提出了原則要求。罰款事項取消後,為了保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後,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3.問:《決定》取消了16個罰款事項,是什麼考慮?取消之後,如何進行監管,以避免風險?

答:《決定》取消16個罰款事項主要基於以下考慮:違反法定權限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管理的。但取消罰款事項,並不意味著不管了,針對這些事項,要求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時俱進,變更監管方式或者主體,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監管。如,對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誌行為的罰款,將進網許可標誌由原來紙質標籤改為電子標籤,並進行網上監管。

二是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經營主體存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督促其及時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規經營。如,國務院取消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所以取消相應罰款事項,為此,對未取得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等行為,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三是對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確保過罰相當。如,取消罰款後,對違反木材運輸證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要求經營加工企業建立台帳等方式進行監管。

4.《決定》調整了17個罰款事項,這些事項是怎麼調整的,有什麼考慮?

答:調整這17個罰款事項,主要是通過下調罰款數額、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再罰款等方式。在調整時,落實三個「嚴格」。

一是嚴格依據上位法,調整罰款數額。如,對《地震監測管理條例》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違法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設施等行為的罰款,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下調對個人的罰款數額上限,上調對單位的罰款數額上限。

二是嚴格區分違法行為的情形,修改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確保過罰相當。如,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實踐中違法情形差別較大,執法中可能造成過罰不當,因此,應當根據違法情節調整罰款數額計算方式,同時取消1萬元的罰款起罰數額。

三是嚴格落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要求,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如,《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未按規定連結備案管理系統網址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不大,通過責令改正能夠予以糾正的,可不再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5.問:今後如何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

答: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不斷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行政機關要堅持執法為民,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更不得為了罰款而罰款。研究制定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就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解決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亂罰款、「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問題,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清華大學法學院專家解讀

全面清理罰款事項 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余凌雲

2023年10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經營成本,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16個罰款事項,調整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17個罰款事項。

這次國務院發布有關清理罰款事項的重要文件,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又一項重大舉措。受三年疫情衝擊,以及國際環境風雲變幻影響,我國經濟增長面臨較大的挑戰。因此,面對當前的經濟形勢,更應當嚴格規範處罰事項和罰款標準,一方面,對違反法定權限、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採取其他方式規範管理的罰款事項,應當做到應減盡減;另一方面,要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完善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向社會曝光力度,防止各類惠企政策效果被削弱或者抵消。

《決定》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堅持以確保監管目標實現、行政機關履職到位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經營主體的合理訴求,持續不斷清理罰款事項。其次,在形式上,不僅逐條說明有關罰款事項是否取消或者調整,還明確了替代監管措施。這樣行文辦事體現了真抓實幹、腳踏實地的精神,實操性很強,通俗易懂,政策能夠立竿見影。最後,在清理的思路上,以強化監管為制度設計目標,規定了替代監管措施,而不是取消罰款事項後,就不進行監管了。

加強和改善對市場的監管,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重要方向。政府不僅僅要關注行政處罰,而且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各類行政違法行為,更應當進一步延伸到監管,積極採用預防性措施,通過「網際網路+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督促企業、個人規範經營、合法經營,及時遏制違法苗頭。

罰款的適用領域十分廣泛,是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處罰手段,但卻不是萬能的,制裁效果也是有臨界點的,不是罰得越多、罰得越頻,制裁效果就越好。罰款本身不是目的,不能為罰而罰、以罰代管,更不是為了創收。濫施罰款、有違公允、過罰失當,非但不能實現懲戒目的,也與監管目的南轅北轍。

第一,如果通過數字化技術實現智能監管,就能夠有效抑制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不用罰款。伴隨著數字化建設不斷深入,智能監管體系漸趨完善,一些行政違法現象不復存在,有關罰款也形同虛設,應當及時取消。比如,對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誌行為的罰款,因為推行進網許可標誌電子化,逐步取代了紙質標誌貼簽,這類行政違法行為也失去了市場,一去不返。

第二,對於能夠改正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先責令改正,不能一罰了之。《決定》進一步規定,對一些行政違法行為,只有逾期不改正的,再給予罰款。比如,未在備案編號下方連結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管理系統網址行為,就是這樣調整的,這對於切實實現監管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應當不斷創新行政執法方式,運用說服教育、警示告誡等對相對人權益減損較小的監管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能夠通過檢查、核查,公開檢查結果,建立台帳,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其他監管方式解決的,可以不再罰款。比如,國務院取消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許可,相應罰款取消後,對工程造價諮詢相關活動,可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督促相關主體及時糾正有關行政違法行為。

《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決定》明確取消罰款事項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罰款規定暫時凍結,行政機關不得依此作出罰款決定,這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將改革舉措迅速落地。

《決定》進一步清理了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罰款事項,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能夠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企業創造更加寬鬆、更加自由的經營氛圍,有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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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丨小東 編審丨小鹿

主編丨小飛 編輯丨小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407d1d80be07b9e0b0be9658550867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