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鮮明特點

2024-05-26     求是網

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成功之舉。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黨的紀律的基礎性法規,內容豐富、涉及面廣、針對性強,同各級黨組織和每一名黨員息息相關。深刻領會《條例》的思想內涵、微言大義、內在邏輯,需要把握好《條例》的鮮明特點。

政治為魂

「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黨內法規不是一堆枯死的條文,而是洋溢著生命、有活的政治靈魂的,集中體現著黨的政治理想、政治目標、政治綱領、政治任務。貫通《條例》的政治靈魂就是服從服務於黨的使命任務,更好保證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重大戰略部署,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把推動全黨堅定做到「兩個維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全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轉化為紀律規範;把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要求不僅直接體現在政治紀律之中,而且充分體現在其他紀律的各項規定之中,著眼於推動全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確保黨不變質、不變色、不變味。以政治為魂是《條例》最鮮明的特點,把握了這一特點就能更好把握《條例》的政治內涵、政治意義和政治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比如,對防止「七個有之」、結交或充當政治騙子、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等,《條例》都作出明確規定。

全面系統

輻射廣泛、不留盲區、不留死角是保持《條例》權威和效力的內在要求。全面系統主要體現為:對象全覆蓋,堅持和貫徹黨紀面前一律平等,黨紀約束沒有例外,黨紀執行沒有特權,任何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領域全方位,不僅從總體上作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而且重點對黨員在履行職責、社會交往、日常生活、網絡空間等各個方面的言行列出清單。可以說,黨員八小時內外、網上網下、境內境外的言行都不能越過紀律底線。情形全包含,違反六項紀律基本上涵蓋了當前條件下違紀的主要類型,並且每一種違紀的具體情形都有詳細規定。此外,對其他違紀情形,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還作了兜底性規定。時段全周期,不僅對在職黨員進行規範,而且對離職、退(離)休黨員的違紀行為作出明確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之中。

科學精準

制度規範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就必須符合客觀規律、符合時代發展要求。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識的實在法把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表現出來。」這次《條例》的修訂深刻總結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成功經驗,充分體現黨的紀律建設規律,貫徹於法周延、於事簡便、明確具體規範等要求,既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又根據實踐發展新要求不斷完善發展,及時把那些新出現的違紀行為納入規範範圍,具有很強的科學性、時代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針對「新官不理舊帳」問題,增寫對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迴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處分規定。針對黨員幹部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增寫對隨意決策、機械執行,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完善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對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範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嚴管與厚愛結合

《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有力抓手,通篇貫穿著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但嚴管並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為了促進廣大黨員健康成長、更好乾事創業。《條例》將厚愛寓於嚴管之中,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第四條把「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作為重要原則,規定「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第五條規定,「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第十七條詳細列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免予黨紀處分」、「不予黨紀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具體情形。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對濫用問責的,給予相應處分。這些規定對促進黨員幹部積極擔當作為,防止瞻前顧後、畏首畏尾,激發黨員幹部尤其是基層黨員幹部積極性,意義重大。

紀嚴於法、紀法貫通

違紀容易導致違法,違法必然觸犯黨紀。以更高的標準要求黨員,是保持馬克思主義政黨先進性純潔性、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必然要求。《條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執紀執法有機銜接、有效貫通,形成監督管理合力,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的內在一致性和互補性。《條例》注重同刑法、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銜接,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進行了詳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這是總體要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有嫖娼或吸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都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這是根據執紀過程中發生頻率高、負面影響大、對黨的形象損害嚴重的實際情況而專門列舉出來的,對有效防範和懲治相關違紀違法行為,具有很強的威懾力。

更多精彩內容詳見: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田培炎文章《做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的模範——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策劃:梁佩韻 審核:李艷玲 監製:羅素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33ddaa4611ff46a4bf0098eac37a6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