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部地方條例的出台,將使我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建設邁上新台階,進入依法發展、優先發展、規範發展、安全發展的新階段。近日,記者專訪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鳳魁,為大家詳解這部新條例。
條例制定的背景
「目前,我市主城區有城市公共客運汽車2000餘輛,線路92條,是我市城市公共運輸的主要方式。」張鳳魁介紹,魏縣、武安、峰峰礦區等部分縣(市、區)也開展了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工作,在全社會範圍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共識正在逐步形成。因此,規範和促進運營企業的客運經營活動,防範各種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已成為現階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面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是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政策落實缺乏法律保障;二是有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優先發展的設施用地、建設資金、路權分配、財稅扶持等事項需要細化;三是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的經營行為、服務水平等有待規範;四是預防和制止危害公共運輸安全、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的監管措施需要強化。
張鳳魁表示,為了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優先發展、規範發展,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制定一部關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地方條例就顯得極為必要。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全部包括8章,共58條。」張鳳魁介紹,主要內容和亮點突出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
條例的名稱從立法初期的《邯鄲市城市公共運輸管理條例》變更為現在《邯鄲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使得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明晰。城市公共運輸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俗稱「公交車」)、客運計程車、公共自行車和我市將來要建設的軌道交通。由於《邯鄲市客運計程車管理條例》已於2001年6月1日開始施行,我市的軌道交通尚未開始建設,而公共自行車所占份額較小。所以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變更條例名稱,以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體系中使用範圍最廣、惠及群眾最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同時條例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關於公交優先發展
確立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原則是條例的核心內容之一,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各單位的協力配合。為此,條例規定:在編制規劃方面,要統籌考慮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和社會公眾出行的需求,優先確定公交客運設施的布局和規模;用地計劃和用地供給方面,要優先供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給;在設施建設方面,優先設置客運站點、換乘接駁站等客運設施;在綜合開發方面,鼓勵利用客運設施進行綜合開發以專項用於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經營損失;在交通管理方面,要求保障公交優先通行,科學設置公交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以及港灣式停靠站等,並允許公交車在禁左、禁右路段通行和單行道雙向通行;在資金安排方面,要求完善公共運輸發展資金的各項政策,同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公交事業;在政府補貼方面,要求將財政補貼、補償費用制度化、規範化。通過上述方方面面的細化規定,以確保公交客運事業優先健康發展,使公交車能夠成為廣大群眾出行的首選。
(三)關於交通影響評價
國家政策要求建立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通過組織交通影響評價,對新建大型建設項目實施交通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交通影響的設計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運輸設施配建要求,可以未雨綢繆,避免出現社會公眾出行不便或者城市交通受阻的情況。因此,條例第十五條細化規定了對園區開發、大型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和物流集散場所等大型城市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並提出配套客運設施的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營的「三同時」原則。
(四)關於規範運營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其線路運營屬於具有排他性的特許經營。經營期限設定的是否合理將直接影響運營企業的投資意願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期限過短,不利於吸引社會力量進行投資,同時影響線路運營的穩定性;期限過長,則不利於引入社會競爭機制,運營企業有可能隨遇而安,難以保證向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在基層調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並結合外地立法實踐經驗,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線路經營期限明確為六年至十二年。對於因運營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客運線路不能正常經營的,還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增加指定臨時運營企業、調配車輛等措施,以保證相關線路運營。同時,條例還對運營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關於運營安全
針對外地頻繁發生的乘客毆打駕駛員,或者搶奪方向盤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範:
一是對運營企業方面,強調及時制止的責任。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在制止上述違法行為無效後應當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出警,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二是社會公眾方面,突出獎勵。在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關於鼓勵任何個人制止相關違法行為以及確認見義勇為的各種鼓勵措施。首先是運營企業作為受益單位要建立獎勵機制,獎勵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其次是政府層面,對於認定為見義勇為的,要依法給予獎勵;最後是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獎勵。通過上述多方獎勵措施,懲惡揚善,弘揚社會正氣。
三是公安機關方面,明確處置職責。在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由公安機關查處辱罵、毆打駕駛員、乘務員,攔截、阻礙運營車輛正常行駛等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和運行安全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張鳳魁最後表示,條例還對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運營企業的各種違法經營行為,行為人未取得城市公共運輸線路運營權而從事客運線路運營、危害城市公共企業客運車輛和設施正常運營的違法行為,以及乘客借用乘車票證或者使用偽造乘車票證的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與規定的禁止性條款相對應、違犯行為與處罰輕重程度相適應的原則,分別予以了細化規範,增加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來源:邯鄲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