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性的數字成癮技術治理體系亟需構建 | 社會科學報
▋數字經濟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發揮國家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數字平台為搶奪用戶的注意力不斷更新技術策略。不少人沉迷其中,過度使用數位技術而導致「數字成癮」(digital addiction)。面對數字社會「癮性經濟」的「雷霆之勢」,亟需構建適應性的數字成癮技術治理體系,以促進我國數字經濟良性發展。
原文:如何有效規範數字成癮技術
作者 |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蔡藝生
圖片 |網絡
對數字成癮技術的解釋
隨著數位技術的發展,現實社會之外出現了一個前所未有、截然不同的數字社會,二者相互交織與影響。據統計,數字社會中,居住著50億全球網民、10.67億中國網民,中國網民人均每天上網時間約4.2小時。由此可見數字社會對個人和現實社會的深刻影響。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面臨著急劇且深刻的變革,主要體現之一便是催生了數字經濟。數字經濟是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後的主要經濟形態。2022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50.2萬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為41.5%,穩居世界第二。巨大的萬億元級數字經濟市場,激發了各類數位技術的不斷開發與運用。全世界的各大數字平台也在通過技術創新,不斷革新盈利模式。
在數字經濟興起初期,一些網站平台的盈利模式之一是通過不斷收集用戶數據,精確識別用戶個體需求並投放個性化廣告、進行針對性營銷或大數據「殺熟」等。其前提是網站平台利用技術優勢獲取用戶信息,從而獲得信息優勢、掌握主動權。因此,網站平台往往需要「誘使」用戶開放各類隱私權限,「監視」用戶行為。學術界稱之為「監視經濟」「價格剝削」或「數據剝削」。隨著用戶數字素養的不斷提高和數據保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這種盈利模式日漸式微。
此時,一種新的盈利模式應運而生,學術界稱之為「癮性經濟」。癮性經濟泛指架構在用戶和網站平台關係之上的經營性創收行為,是一種以用戶注意力為核心,通過提升用戶癮性,並以口碑營銷形式獲取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的商業運作模式。顧名思義,網站平台採用數位技術手段誘導用戶上癮,延長用戶滯留於本網站平台的時間,藉以排除其他網站平台及其所代表的商品與服務,並藉機給用戶植入各類「口碑」或「需求」等認知,最終誘使用戶持續付費。這種通過對用戶癮性的植入與控制來牟利的經濟模式,典型的如煙酒經濟、博彩經濟、粉絲經濟,乃至為法律所禁止的毒品買賣。數字成癮技術的機理為:網站平台通過無限刷新、自動播放或個性化信息推送等算法和技術手段,不斷刺激用戶多巴胺的分泌,讓用戶出現強烈快感和興奮記憶,逐漸產生重複使用或體驗的癮性,從而持續不斷地吸引用戶注意力。可見,用戶沉迷手機或各類APP,正是無數數字公司或技術人員數十年努力的目標與結果。
「癮性經濟」以營利為目的並沒有錯,但是,數字成癮技術本身是否超出社會容許度且具有危害性?是否構成對用戶自由意志的削弱乃至剝奪?是否需要更為特殊且細密的規範與治理?
數字成癮技術帶來的挑戰
當前社會輿論大多將用戶沉迷網絡僅歸咎於個體自制力不足,忽略了數字成癮技術的客觀影響。正如傳統癮性經濟中的煙酒傷害身體、博彩影響經濟、粉絲經濟滋生網絡亂象,無差別且大規模地使用數字成癮技術,可能給經濟社會帶來一系列的挑戰。
第一,對心理和認知的影響。一是可能導致用戶自我控制能力被削弱,導致抑鬱或焦慮等心理問題。例如,自動播放的短視頻會對人的中樞神經產生持續高強度的刺激,增大用戶壓力與疲勞感。二是智能算法不斷向用戶推送其感興趣的信息,造成「信息繭房」,可能使用戶形成極端認知,乃至造成群體性偏見,擠壓主流價值觀空間,最終引發社會問題。如長期集中推送的暴力內容,不僅會導致用戶對暴力「脫敏」,降低共情水平和親社會行為傾向,還會引發對暴力行為的模仿。
第二,對經濟與社會的影響。網站平台利用數字成癮技術增強用戶依賴性後,極易形成競爭優勢並藉以加速行業壟斷。一是對用戶實施強制站隊或搭售等排他性限制,削弱用戶的自決能力。例如,用戶失去選擇更健康、更廉價或更豐富的產品與服務的意願和機會。二是對其他競爭平台、行業乃至實體經濟進行擠壓、兼并或破壞。
數字成癮技術的治理
面對數字社會「癮性經濟」的「雷霆之勢」,弱小的個人顯然無法抵擋。同時,數字成癮技術具有隱蔽性,且「成癮」與「損害」的判定標準模糊不清,以致難以通過現行的法律法規予以妥善規範。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黨的二十大報告也強調,「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2023年3月,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支持平台經濟發展。2023年3月16日《新時代的中國網絡法治建設》白皮書的發布是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在網絡空間深入實施的重大舉措。白皮書為應對數位技術創新發展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提供了中國方案。目前,亟需構建適應性的數字成癮技術治理體系,以促進我國數字經濟良性發展。
第一,完善數字經濟治理法律體系。一是完善數字成癮技術法律規範,有效凈化網絡空間。修訂、增加《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中的具體規制措施,增強其可操作性;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限制平台收集個人數據信息。研究制定《網站平台管理法》《網站平台管理實施條例》和《網站平台管理辦法》等專門性法律法規,分類分級規範各種網站平台與數位技術。同時,探討設立類似「禁煙區」「無煙區」的禁止使用數字成癮技術乃至手機與網絡的領域或對象。如2022年7月,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禁止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攜帶手機進入課堂的規定》,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凈化課堂空間。二是完善救濟規範,充分保障用戶權利。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與《民法典》第1183條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降低救濟證明門檻,出台數字成癮救濟的規定細則,增大對相關平台的懲處力度。三是完善反壟斷規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協調好反壟斷與算法治理的關係,及時出台與《反壟斷法》適配的司法解釋和配套措施,闡明數字成癮技術與算法的判定標準,以及合理利用與濫用的界限。四是制定數字經濟稅法,確保我國稅收安全。探索制定《數字經濟稅法》,擬定專門稅種與稅率,包括計稅和徵稅辦法,用徵稅來規範約束包括癮性經濟在內的數字經濟。
第二,健全數字市場監管體制機制。一是推動多元主體參與監管。加強政府、網站平台和行業協會之間的協同,應用大數據和雲計算等技術,評估分析各類數字成癮技術的應用情況,構建公眾監管系統和數字管理平台。政府相關部門指導網站平台運營主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建立質量評估體系和控制機制,依據具體狀況確定監督抽查比例,嚴肅責任倒查追究。加強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專業敏感度。二是完善監管標準。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工作職責和管理目標要求,逐步形成具體、量化、可操作的針對數字成癮技術的評估監管工作標準。根據影響用戶心理健康程度、數位技術誘導成癮程度、經營者集中壟斷與成癮技術之間的關係等設置標準,在對市場壟斷地位與經營者集中的評判中引入數字成癮技術使用情況的考量。數字經濟行業協會研究設立排除或限制數字成癮技術的行業自律標準。
第三,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數字素養。數字素養與技能是指數字社會公民學習工作生活應具備的一系列素質與能力的集合。相關政府部門應通過宣傳教育等多種方式,幫助人民群眾更好地面對數字社會,啟發人民群眾反思數位技術對人的認知與行為的積極與消極影響,引導人民群眾掌握面對數字社會和數字經濟的主動權,促進人民群眾利用數位技術更為積極健康地學習、工作和生活。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70期第2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宋獻琪
拓展閱讀
社科人語 | 理清網絡暴力綜合治理的邏輯
薦讀|「網紅打卡地」背後的流量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