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很多公司都會給合作的客戶送禮,但是你知道嗎,送禮也有大學問,這兩種送法不同,個人所得稅也不相同!到底是怎麼樣的呢,一起通過兩個案例來看看吧。
案列一
年底了,無償贈送王總一塊手錶,價值2000元。
注意: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案列二
年底了,王總來我單位購買商品時,贈送王總一塊手錶,價值2000元。
注意:
不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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