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美國申請破產,美國簽證或失效?

2019-11-27   美簽之家簽證服務

Faraday Future聲明稱,樂視CEO賈躍亭已於美國當地時間10月13日根據美國相關法律第11章主動申請個人破產重組,這將成為解決賈躍亭個人餘下債務並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最佳方案。

據悉,在今年8月賈躍亭申請破產之前,就已經在位於洛杉磯帕洛斯.維德斯半島的山上,購置了一套價值30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約為2114萬元的豪宅,這棟豪宅與他之前就購置的一棟臨海豪宅距離不遠。

知情人士還透露說,賈躍亭目前並不是美國國籍的美國公民,只是持有L-1 簽證,這類簽證是用於跨國公司或者國際企業的職員的簽證,但是這種簽證的前提是公司必須運轉良好,按照目前這種情況來看,賈躍亭或許會被迫回國。

很多人都知道,美國L-1簽證向來遵循一條「三年中一年」的規則,即L-1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滿足「過去三年必須有一年境外公司高管」的履歷的要求,而根據美國方面最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三年中一年」的一些具體問題,美簽之家諮詢有限公司的張老師為大家總結如下:

1、連續一年的工作經歷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外。1年連續的工作時間必須在境外進行。受益人為僱主境外持續經營的公司全職工作連續1年以上,但如果受益人是在美國境內為僱主境外關聯公司工作,即便由境外關聯公司支付工資或者繼續僱傭受益人,也不符合3年中1年境外工作時間要求。另外,受益人在境外連續1年的工作應當是管理性質、執行性質或具有專業知識的。

2、短期赴美不會造成境外「連續1年」工作時間的中斷。受益人在境外工作過程中,以B1或B2簽證身份在美國境內進行短期的商務活動或旅遊不會中斷連續的一年境外工作經歷。但在美國境內停留的時間不得計算在連續1年要求的範圍內。例如,僱主在2016年1年1日開始僱傭L-1受益人在其境外關聯公司工作,受益人經僱主授權在當年赴美進行短暫訪問,共計60天,那麼在2017年1月1日受益人滿足境外工作1年時間後,受益人還需要在境外積累60天的境外工作要求。

3、如果僱主首次為受益人提交L-1申請。此時,考慮的是僱主為受益人提交L-1申請前的3年內,該受益人是否曾為僱主境外持續經營的公司連續全職工作1年。但對於L-1延期申請而言,則考慮的是該僱主為受益人的首次申請L-1前3年。

張老師還說:移民局此前並未就3年工作期條件提供具體的政策指導,以裁定L-1受益人是否符合連續全職1年的境外工作要求。該政策備忘錄通過具體說明時間計算的方法,來改進指導移民局官員對L-1非移民簽證審批,以確保它們始終適用於所有L-1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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