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規劃可證建設的房屋,應當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而拆除嗎?

2023-05-2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未按照規劃可證建設的房屋,應當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而拆除嗎?

案情簡介:

陳某系北京市某區人,於2008年5月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書》,且經村委會同意,陳某可在租賃的土地上建設房屋。

2011年,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土地為工業用地,陳某所建的房屋均用於企業廠房、存儲庫房、職工宿舍、值班室。但是在2019年1月,鎮政府在未經陳某同意,且未與陳某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帶領數名人員將陳某的房屋強制拆除。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某特意委託律師通過訴訟途徑進行維權。

律師分析:

本案主辦律師在對案件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討評判後認為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可以先通過起訴確認鎮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後再申請相應賠償,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向當事人作出合理分析後,陳某隨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律師認為:

首先,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建並不應單純的只依據是否有城鄉規劃許可證,事實上現在全國各地幾乎沒有相應的地區核發鄉村建設許可證的行為;

其次,陳某不僅與村裡簽訂了相關的合同並進行了備案登記,其還向鎮里繳納了相應的房產稅,這也能證明村、鎮對陳某的建房行為都是知情且認可的。退一步來講,即使案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以及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違法建築的查處、認定都是需要經過嚴格的合法程序進行的。

但是本案中,鎮政府在強拆陳某房屋之前,並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違建認定、查處,陳某也從未收到鎮政府庭審中主張的審批意見函,且鎮政府更是沒有根據審批意見函對陳某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進行認定。也正是由於鎮政府沒有對陳某作出過相應的行政行為,而導致陳某喪失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在此種情況下,被告實施強拆行為,從實體和程序上都是違法的。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及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各項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並經法定程序辦理相應證件,取得規劃許可。

本案中,陳某建設的案涉房屋因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鎮政府具有對此查處的法定職責。鎮政府雖主張被訴拆除行為系徵得陳某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協助拆除行為,但並未提交相關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鎮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強制拆除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鎮政府未經法定程序強制拆除陳某案涉房屋屬行政行為違法。

因此,判決確認鎮政府於2019年1月對陳某的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被告因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最終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現實中,很多百姓的房屋由於歷史原因或是本地政策等原因未取得相應的建房手續,行政機關在實施征拆行為時往往會將此類無證房屋當作違法建築逼迫當事人自行拆除或者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手段,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遇到類似情況時,不要驚慌害怕,應當及時委託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薈華/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1e0c3bc2783c923e5d0914d3972f37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