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耕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推,該如何確定強推主體?

2022-06-0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自家耕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推,該如何確定強推主體?

王女士家在A市農村,2015年當地啟動拆遷工作,但始終沒有見到過正式的徵收公告和補償方案,只是街道辦和村委會口頭和她們談補償。

當王女士提出來要看正式的補償方案的時候,被告知該拆遷項目要用作國防工程建設,因為涉及國家秘密,所以相關徵收文件都不能予以公開。

最終,王女士因補償過低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4畝多耕地被強制清理。

土地被清理後,王女士認為A市政府是當地的主要行政機關,應該由其承擔責任,遂以A市政府為被告進行起訴。

最終,法院以沒有證據證明是A市政府實施的清理行為,且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王女士的起訴。

被法院駁回起訴後,王女士認識到專業的事只能由專業的人來做,於是經多方了解聯繫到聶榮律師和李壯律師,經過了解王女士的案情和材料後,律師認為王女士之前的程序確實走錯了,被告應該是A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而不是A市政府,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徵收中責令交出土地或者責令強制搬遷的行政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徵收管理機構,而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這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指自然資源規劃局,每個地方的叫法可能不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按照上述法律規範,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照補償方案組織實施、簽訂協議、撥付補償安置費用等一系列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法定職權。在市、縣級人民政府未對補償安置主體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拆除徵收範圍內合法地上附著物的行政職權歸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同時,行政職權、義務和責任高度統一,實施強制行為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行使的法定職權,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其應盡的責任。

在實踐中由於徵收補償程序的多階段性、具體組織實施的多樣性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效能的有限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及相關建設單位等主體實際從事並分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部分具體徵收補償事務,但原則上對實施行政強制的法律責任仍應由擁有相應法定職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除非其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組織征地實施工作、強制拆除工作依法系其他行政主體承擔。

總之,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因合法房屋或其他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拆除(清除)引發的關於適格被告的爭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專門徵收管理機構應當首先被認定為適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證據或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綜上,王女士根據律師的建議,將被告更改為A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再次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認定A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強制清理王女士土地的行為違法,合法權益得以保障。(李壯/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16dbb2ca8afc0b4ef8c184121a746e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