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暫行辦法》提出,病殘津貼月標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確定。病殘津貼月標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同步調整。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暫行辦法》要求,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省級人社部門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制度,經複查鑑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複查鑑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范志強
校對:艾建林
審核:達娃梅朵
終審:陳明亮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1603ec65a253bbd1bc8e6164b51934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