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計,莫如樹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如樹人」,種樹這件事拿來和培育人才做類比,本就說明小樹苗要長成木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培土澆水、精心地打理照料,樹苗慢慢長高,舒展枝葉,未來充作棟樑或其他用途,帶給栽種者的是收穫般的喜悅。
湖南耒陽的梁大爺就對這種喜悅感悟很深刻,他家門前本來有5棵楊樹,是梁大爺年輕時親手種下,日子一天天地過去,梁大爺年紀大了,樹也都長高了,挺拔修長綠意盎然,看著特別賞心悅目。
梁大爺沒打算一直留著這些楊樹,有一天他將樹全砍下,結果招來了麻煩,他收到張來自當地公路局的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他罰款36000元,看到這個數字,梁大爺整個人都不好了。
砍自己種的樹,憑啥罰36000元?梁大爺非常不服氣,怒而起訴公路局,兩邊對簿公堂各有理由,本案細節如何,法院又會如何判決呢?
梁大爺年輕時是農電站的一名工作人員,當年國家鼓勵大夥植樹造林,梁大爺積極地響應組織號召買來楊樹苗,栽到自家門前。時光飛逝,轉眼小樹苗的個子就躥高了許多,梁大爺十分欣慰,如果不是有必要,他也不想輕易將這幾棵樹砍下,但2016年6月的一天,他發現屋子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
如果要請人修繕的話,木料需要花錢另說,關鍵是楊樹生在屋前施工不方便,還會遮擋部分陽光,梁大爺思來想去索性請人將這5棵樹全都砍掉了,這5棵樹的胸徑多則52厘米,少則38厘米,梁大爺慶幸自己做了個明智決定,否則這舊房子改造就沒法進行了,誰知猝不及防間,罰單就送到了眼前。
得知公路局要對自己罰款36000元,梁大爺很氣憤,這5棵楊樹是他自己種的,並不屬於名貴樹種及法律保護植物,砍的數量也不多,只能算零星樹木,怎麼還違法一下罰這麼多錢?
對此工作人員解釋稱,樹確實是你栽的,不過當年是農電站統一組織,這些楊樹屬於國有資產,是行道樹,私人不能隨意地砍伐,依據當地公路設施賠補償費的有關規定,行道樹胸徑在12cm以上的每棵900元,每增加5厘米加收15%,楊樹合計5棵,價值9千元,加上4倍處罰標準,應該罰款36000元。
根據《公路法》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所以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應當走程序獲批,梁大爺聽完這番理由後沒有服氣,反而更加生氣了。
他表示,這5棵楊樹壓根算不上行道樹,為了說明情況,梁大爺專門量了一下楊樹生長地至公路截水溝坡腳外緣的距離,最長2.2米最短1.4米,已經超過1米的標準,對此工作人員回復,《公路法》規定公路兩邊公路用地1米是最低法定保護範圍,實際要大於這個範圍。
兩邊各有各的理,誰也說服不了誰,於是梁大爺提起了行政複議,失敗後,他直接起訴公路局和有關單位,非要把這個事辯清楚不可,鬧到法院,被告不得不拿出對梁大爺進行處罰的依據證明自身合法合規。
公路局等對其被訴行政行為提供了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告知書、公路賠(補)償費計算清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的條文等證據。
而梁大爺除了提供證據外還說明了一些情況,表明被告處罰前現場筆錄、勘驗筆錄都沒邀請當地有關人員參加,丈量時更沒跟他說,甚至連楊樹的真實價值也未通過物價認證機構,這筆罰款根本就於法無據。那麼梁大爺反饋的情況是否能證明罰款存在問題呢?
可以了解到,公路局決定罰款時,沒有對涉案楊樹的價值進行市場價格鑑定認證,只參照了當地《交通運輸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中「破損公路及公路設施賠補償費」有關規定,可從法律的角度看,行政機關決定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跟決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性質完全不同。
簡單地說,公路局對梁大爺處36000元罰款參照的標準並不恰當,在法律上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另外我們還需了解,行政處罰的程序應當合法而非隨心所欲,《行政處罰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梁大爺被罰款,有關單位做出處罰前,就應該告訴他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與依據,以及他依法享有的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而本案中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無法反應被告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換句話說就是程序不合法,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梁大爺請求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雖然梁大爺只是個普通的村民,但他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才換來了一個合理結果。應罰自然接受,不應罰或罰錯也要依法申辯,依據《森林法》的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或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用辦理採伐證,從已知案情來看,只要案涉楊樹非行道樹,梁大爺就沒有違法。
(《砍自己種的樹,憑啥罰36000元?湖南一村民起訴公路局,法院判了》一文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侵刪;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