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協議假離婚,約好的財產分割辦法能更改嗎?

2022-09-15   史家霸唱

原標題:以案釋法:協議假離婚,約好的財產分割辦法能更改嗎?

司法案件中多有奇案,數年前曾經有一個關於「假離婚」的案件,一對夫妻假離婚,原因竟是為了方便妻子接近男鄰居。按照原定計劃,女方應與男鄰居結婚再離婚,然後與本來的丈夫復婚。

這麼折騰是為了什麼呢?原來,夫妻二人曾經將一處房產出售給男鄰居,此後房產的價值翻倍,不甘心的夫妻倆,為了「彌補損失」,遂採取了假離婚的方式,意圖分到一杯升值的羹。

當然這個計劃最後失敗了。從本案就能夠看出,「假離婚」往往涉及利益問題,否則當事人沒必要無事折騰,正因如此,一些因假離婚引發的(前)夫妻糾紛往往繞不開財產的分割。

夫妻為了達到躲債、享受購房優惠等利益相關目的,通謀假離婚,然後一方把假離婚當成真離,不肯按約事先約好的復婚;

接著,其與另一方就婚姻關係、財產分割約定產生矛盾,訴諸法庭,請求確認程序無效,婚姻關係依然存在,或者此前的財產分割方式無效,應當重新分割的例子,現實中並不罕見。

那麼夫妻假離婚,達成了離婚協議,事後沒有復婚,一方覺得吃虧,認為之前約好的財產分割辦法對自己嚴重不利,起訴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能得到支持嗎?

約好了又想更改,具不具備可實現性?

假離婚,身份關係的改變有效

首先,法律上是沒有「假離婚」這麼一說的,通過法定程序已經合法解除的一段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選擇復婚,但不能通過反悔的意思表示來撤銷。

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生效有明確規定,具體參見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這就意味著,無論當事人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結果都不會建立在離婚被認定為假並通過法律途徑恢復的基礎上。

如果選擇這種方式,當事人就得深刻認識到離婚的法律後果,不論法理論社會公理,也沒有為了私人利益的攪合影響登記的公信效力的道理。

在此前提下來解析「假離婚」成真之後財產分割能否反悔的法律問題。

處理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書面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時的必備,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雙方作出約定則是協議內容的必備。

本質上,夫妻關係是一種特定的身份關係,在以往的判例中,有不少因為身份關係在「假離婚」之後無法反悔恢復,進而導致與之相伴的財產關係也不得更改的例子。

通俗地說,就是假離婚之後一方要求重新分財產,被駁回了,弄假成真,賠了夫人又折兵。

但參考近年的司法判例,也不乏該類情形下當事人請求法院支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得到支持的,原則上把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分開處理逐漸成為主流,這麼處理的依據是什麼呢?

(案例中人名均為化名)

案例1:阿龍婚前名下有一套房,與阿鳳結婚後,夫妻共同居住,阿鳳名下無房。婚後2年為孩子上學考慮,夫妻決定買一套學區房,為了得到首房首貸的優惠,阿鳳與阿龍商議假離婚,阿鳳無法獨自承擔首付,因此約好由阿龍變賣房產之後轉給她。

這筆200多萬的巨款打著離婚補償的名義,在雙方離婚後進入了阿鳳的帳戶,學區房成功購得,夫妻倆的感情卻沒回去,阿鳳不肯再復婚了,阿龍氣急敗壞,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時簽的離婚協議上「財產分割約定」部分無效,法院經審理支持其訴求,依法對其重新分割。

案例2:趙某與周某結婚30年,並無任何債務,共同財產頗多,為子女的婚事考慮夫妻決定賣掉一處房產,另購一處,出於避稅的目的,夫妻約好了假離婚,通過簽協議和說明的方式明確了假離婚真意圖,另外約定,交易前後房產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約好次日兩人便協議離婚,辦理登記,依照表面的處理,涉案房產為女方趙某所有,男方周某未分得,買完房後,夫妻為復婚之事吵起來,趙某明確表示要恢復夫妻關係,周某拒絕恢復,但提出要重新分割約定財產,法院審理後結合在案證據判決對涉案房產另按比例分割。

以案釋法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這裡涉及到一個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單獨看待假離婚所涉協議的財產部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對法定財產關係作改變。

那麼本質上,該部分可以視為解決財產權屬的合同,而合同有效不可少的一個前提,也是排除掉欺詐和脅迫等不合法情形後的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規定,在真實的基礎上,夫妻協議離婚後再為財產分割反悔希望撤銷重分,是不能獲得支持的,但考慮到假離婚財產部分有違真實意思,不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則可以依法重分。

結語

當然,這裡面還會涉及到證明意思虛假、以及重新分割財產需要考慮當事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過錯、貢獻等因素的問題,並非當事人反悔就一律能從頭再來,假離有風險,操作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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