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何認定?

2024-06-05     法妞問答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網友諮詢:

破產程序中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何認定?

衣超律師解答: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債務人帳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衣超律師補充: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衣超律師:

山東乾元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律碩士研究生,畢業於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主要深耕於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類糾紛、公司商事糾紛等領域,成功代理了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為客戶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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