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給上社會保險 領不到退休金怎麼要賠償

2019-07-15     TV法律微服務

工人老張如今已經年滿60歲,到了退休年齡。可因為他所在的私企多年來一直沒有給他上社會保險,造成了他的社保只交了10年,還差5年才能領到退休金。老張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自己補交養老保險,結果勞動仲裁不受理老張的申請,老張只得又去法院起訴,結果法院也不能幫老張維權。

勞動者要求單位給補上社保的問題,是否歸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此問題幾年前曾經在學術界引起過討論,但是這幾年大家已經達成了共識,那就是讓單位補繳社保,屬於社保局(2019年前)、稅務局(2019年後)管轄的問題。依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行政部門可以採取行政手段要求企業給員工補繳社保,實在不行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的裁判,不能代替行政權的行使,而且保險待遇政策性強變化快,計算依據比較複雜,再加上最後的補交,還是要由政府機關落實,所以仲裁和法院是不管補交這檔子事情的。

那麼老張應該怎麼辦呢?在2019年前,社保的政策是到了退休年齡社保沒有繳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的補交。但是2019年後,社保徵收的職能轉移到了稅務部門,只能按月補交,也就是說老張還需要用5年時間才能把社保補交齊。到老張65歲的時候,他才能領到退休金。而如此長時間的補交,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支持,老張可以到稅務機關投訴,由稅務機關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其中主要是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

我們通常說的社保包括五險,即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還有就是生育險。其中養老、醫療、失業是職工和企業共同承擔。因為老張已經60歲了,屬於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他和單位勞動關係已經自動終止(北京地區認定標準),所以補交社保的問題一般只存在於「養老」和「醫療」兩個險種上。正如上面所說,這兩個險種屬於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險種,即使是補交,老張自己也還是要掏一部分錢的,那具體是多少錢呢?

一般來說,補交的金額以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在職工養老保險方面,單位需要承擔20%,個人需要承擔8%;在職工醫療保險方面,單位需要承擔6%,個人需要承擔2%。總之,老張自己要負擔的部分為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再乘以10%就是老張要自掏腰包的部分了。這麼說有些複雜了,其實各位老鐵們可以在網上搜一下所在地區的「社保繳費比例及基數」,比如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關於統一2018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上面有基數和比例一看就明白了。

但是老張所在的單位是私企,如果企業耍賴不交怎麼辦,老張還有一個救濟途徑,就是自己去稅務局按月補交,最終把5年交完。此時老張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賠償自己的損失。(注意時效是離職一年)。對於老張的損失是多少存在兩種理解:(一)狹義理解,是現在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如老張幾個月沒有領到養老金,補交了幾個月本應該是企業承擔的保險費。但是這中理解很明顯對老張不利,這意味著老張沒隔一年半載就要起訴一次要損失;(二)對損失的廣義理解,這種理解比較人性化,所謂的「損失」是指「現在和將來必將發生的損失」,也就是說老張可以一次性的要未來5年的養老金和單位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但是這種理解也有問題,那就是每年交納的社會保險數額存在不確定性,老張如果一次性主張未來5年的損失,有一定的難度。此時可以參考的方法是根據工資增長率來計算補交的金額,並逐年遞增算出一個數來。這樣可以通過和企業調解或者法院判決,最終給老張一個交代。

老張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起訴,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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