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不給立案通知書,這是對的嗎?

2019-11-19     律師365

立案後不給立案通知書是對的,根據現在新規定,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立案後也不會再發立案通知書,而是用一份回執代替。當然,如果不予立案,會通知到報案人。如果公安機關遲遲不予立案,報案人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一、立案後不給立案通知書嗎?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是不會發放立案通知書的,但是如果不立案,會發放不予立案通知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該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控告人,由控告人簽收後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簽收後由公安機關存檔(另有附卷聯)。

二、公安機關撤案的情形有哪些?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綜上所述,發生違法犯罪,受害人應當儘快報案,通過公安機關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如果立案,公安機關簽發一份刑事案件受理回執,不會發立案通知書。當不立案的情況下,才會發不予立案通知書,裡面會寫清不予立案的原因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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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nOfHkG4BMH2_cNUghfF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