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針對後患無窮的醉酒駕駛
我國法律正式將醉駕入刑
2019年10月8日
長假剛剛結束
浙江省下發並執行了新的浙江省醉駕規定
對於「醉駕」案件辦理過程中
存在的個別「爭議」內容進行明確定義
「醉酒挪車」算不算危險駕駛?
此前很多人對醉駕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提出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已經叫了代駕,但是代駕找不到車庫,那麼由喝過酒的司機將車開出車庫交由代駕,這個過程算不算醉駕?
浙江省《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首先對「道路的認定」做了說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所以均不能以關於醉駕的「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來論罪。
所以,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僅僅挪動車位,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或者是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問題又來了
駕駛員接替代駕駛入小區後
撞了人闖了禍怎麼論?
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傷亡情況,用「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並不意味著不處罰。尤其在小區、學校校園等地,因為人來人往較多,司機的注意義務比道路上應該還要高。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失,或者撞人,還可能出現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處罰比醉駕犯罪處罰還要重。
浙江醉駕新規「新」在哪裡?
呼氣超過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標準的變化。呼氣超過80(即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並刑拘(需緊急就醫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檢測達80才立案刑拘。
強制措施的變化。公檢法各環節到期未結案先取保,不再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但是從程度上來說,監視居住更嚴重一些,要隨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取保相對自由,只要不離開當地即可。
耍小聰明的要嚴懲。這是關於訴訟證據要求的變化。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並逃跑導致無法作血液檢測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以前此情形不作為從重情節。也就是說對這類耍小聰明的,要嚴懲。
去掉了「超過180mg/100ml就不能緩刑」
刑事處罰上最為重大的變化就是去掉了「超過180mg/100ml就不能緩刑」的標準。
另外還有一些小變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種醉駕不得緩刑的情形(下附8種情形),醉駕皆可緩刑;
(2)明確了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未滿一年不屬於無證駕駛;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認為是犯罪【說明情節顯著輕微,以前無此條】;
(5)摩托車醉駕180mg/100ml以下可不認為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以前標準是160mg/100ml以下】;
(6)刪除關於醉駕超標兩輪電動車各種情況下可不認定為醉駕的規定;
(7)明確醉駕但不移送審查起訴後或者撤案後的行政處罰銜接問題。
8種醉駕不得緩刑的情形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浙江規定是對「醉駕」處罰變輕?
這些規定是不是意味著對「醉駕」行為處罰變輕了呢?
浙江省的規定不意味著醉駕的處罰,進行了從輕,而是處罰更加人性化,處罰更加明確。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來源: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杭州日報、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