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死後 兒媳要贍養公婆嗎?

2019-10-29   台州檢察

問:

  張某今年76歲,體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張某生有1個兒子和4個女兒,一直和兒子一家共同生活。後來,兒子因車禍去世,兒媳婦劉某便不再贍養張某,也拒絕向張某支付生活費。張某問,能否起訴劉某,要求她按月支付贍養費?

答:

  很多人可能認為,兒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應該對公婆有贍養義務,其實不然。從道德層面來講,兒媳對公婆有贍養義務,但是這並不是法定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同時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種: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顯然,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的贍養義務的。因為兒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

  因兒子、女兒去世,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喪失了姻親關係,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贍養義務,公婆、岳父母不能強制性要求兒媳、女婿盡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

  但我國繼承法規定,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這也與敬老愛老的傳統相吻合。

來源:浙江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