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交警曝光五起非機動車、行人交通事故案例.....

2019-12-26     洛寧城事

「我是電動自行車,我是行人,我們不怕交通違法。」

騎電動車不看車、不看路,往往最讓人頭疼,也最危險!

非機動車無視交通規則,不看車、不看路,在各大路口隨意穿行,不僅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給他人帶來不便,更給自己帶來致命的傷害。

雖說交規面前人人都是一視同仁,可事實上,在小編看來,非機動車違法上路、行人違法的「代價」,很多情況下要比機動車慘痛得多。畢竟,機動車是「鐵包人」,而非機動車卻是「人包鐵」……

案例一

2019年01月24日12時35分許,李某竹駕駛自行車沿興寧路由東向西在機動車道內行駛至興寧路與政通路「T」型交叉路口處,未按交通指示信號通行,與沿政通路由北向南向左轉彎行駛張某康駕駛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與其相撞,事故造成李某竹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李某竹駕駛自行車未按規定分道行駛,未按交通指示信號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責任認定:李某竹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康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二

2019年01月25日18時45分許,徐某峰駕駛小型轎車沿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永寧駕校南側路段處,將前方在機動車道內行走的行人霍某撞倒,造成霍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徐某峰夜間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並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霍某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責任認定:徐某峰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霍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三

2019年02月11日15時許,張某豪(15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後載二人),沿永寧大道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至文武學校門口處,將由道路南側綠化帶進入機動車道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楊某亭撞倒,造成楊某亭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張某豪未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楊某亭由道路南側綠化帶進入機動車道向北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後通過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豪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亭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四

2019年05月27日15時許,韋某文醉酒後駕駛洪都牌二輪電動車沿原安虎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洛寧縣陳吳鄉「小白超市」門口處,未靠道路右側通行,與對向行駛黨某冬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韋某文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韋某文醉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靠道路右側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黨某冬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責任認定:韋某文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黨某冬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五

2019年10月19日20時20分許,黃某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風翼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風翼路與政通路交叉路口處,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任某梅撞倒,造成任某梅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黃某斌夜間駕駛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並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任某梅由北向南橫過道路時未確認安全,未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責任認定:黃某斌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任某梅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這幾起事故也反映出不少非機動車騎車人、行人不僅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交通安全意識也十分淡薄,橫穿馬路未確認安全、未下車推行,從機動車之間快速穿插搶行。公安交警部門再次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杜絕亂騎行、亂穿馬路行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相關法律連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洛寧公安交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gQOtQ28BMH2_cNUg0FX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