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目由博爾塔拉融媒體中心和博州司法局聯合播出
《997說法時間》
參播單位:博州中級人民法院
參與方式:熱線 2320111 2320333
微信公眾平台:博州零距離
歡迎撥打熱線和微信留言諮詢法律問題
直播瞬間咔嚓
主播夏天與嘉賓林靜(右)在直播間。
主播:夏天
參播嘉賓:
博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林靜
已關注
關注
重播分享贊
關閉
觀看更多
更多
退出全屏
視頻加載失敗,請刷新頁面再試
刷新
視頻詳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於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各地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為社會共識,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
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系統總結醉駕入刑以來的執法司法經驗,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範、依法辦理醉駕案件,「兩高兩部」經深入調查研究,聯合制定了《意見》。
《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
醉駕從重處理情形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人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鑑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罰的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的;
(二)出於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不能判處緩刑的規定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作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
(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的;
(七)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我們呼籲廣大駕駛人員,
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
為了大家出行安全,
請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杜絕酒後駕駛,
爭做守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文:夏天
視頻拍攝、剪輯:歐優特
博爾塔拉融媒體中心出品
監審:姜遠海 編審:郭致汝 謝曉研 編輯:何杉 責編:何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