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學】《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二)

2024-07-01     草原古都生活寶典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基於深度合成服務製作發布的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稿源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第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八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完善服務協議,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以顯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擔信息安全義務。

第九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方式,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採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核。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記錄並留存相關網絡日誌。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相關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帳號等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利用深度合成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闢謠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落實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式的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不予上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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