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層聲音丨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 知情同意電子簽名要方便更要合法

2024-08-13     京津冀消息通

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曆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於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並以案為鑑,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某醫院為縮減患者入院後診治時間,進一步提高患者診治效率,開發設計了一套「知情同意電子簽名系統」,即在患者入院時,由醫務人員對其在院期間「可能涉及的診療行為」進行集中告知,患者一次性簽署知情同意文書,並將一個簽名「拓印」到多份知情同意文書中,形成無差別的簽字留痕。這些文書包含醫患協議、化療方案知情同意書、輸血治療同意書、臨床路徑病種管理知情同意書、病危通知書、使用自費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告知同意書等。

經患者投訴,執法機關經調查後認定,該院該行為未能遵循病曆書寫的客觀性、真實性、溯源性要求,違反了相關法律和規定,對該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選自某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

應知應會——

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負責。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相應執業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醫師法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分、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患者簽署意見並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並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規定,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曆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原則。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219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2、43條,醫師法第24、25、56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13、15、47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9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2條,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5、14條,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10、25、26、27條,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第12條。

來源:健康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f1f3b919d3715f8103ada4ef219029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