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遇到拆遷,那必然會涉及到拆遷款的問題,為何有人房子看著也不大,拆遷款卻那麼高?而有人房子看著富麗堂皇,拆遷款卻不盡人意,那這部分人的差異往往都聚焦在了一個詞語上——評估。拆遷乃身家大事,一人一生能遇到幾次拆遷,所以以知識武裝頭腦,才是應對拆遷的最佳方式。
有人說,評估不是城市拆遷才涉及到的專有詞彙嗎?跟俺們農村的宅基地,黃土地有什麼關係?這種想法就大錯特錯了。
實際上,評估不僅僅是城市的被徵收人享有的合法權利,農民朋友也享有參與評估的權利。徵收農村的房屋、企業廠房、養殖場等,也需要依法進行評估來確定補償的金額的。不經過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徵收方給農民的補償從何而來,他怎麼知道你的家裡有沒有什麼名貴物品,你的家裡是什麼種類的機械設備又從何得知,這都是要通過評估才能產生的有價值的效果。
如果沒有進行評估,徵收方就給你報了一個價格,那這個價格不僅往往會不盡人意,還顯然是一個不合法、不合規的拆遷行為。房屋的價值是多少,不是徵收方說了算的,也不是我們說了算的,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的。
那涉及到評估,農民朋友又要注意哪些評估問題呢?
第一,大家有權參與選定房屋價格評估機構,不容徵收方直接確定。這是因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評估是一件很嚴肅,很關鍵,而且直接關係到老百姓命脈的事,它不僅要求程序嚴謹,更要體現出老百姓的參與感才行,這也符合我們拆遷活動「決策民主」的程序性原則,
第二,要配合評估人員的入戶實地查勘,提供與房屋相關的資料。否則評估機構可就按照同類型的房子直接估了!評估機構見過太多的房子,太多的地塊,難免會產生「審美疲勞」,因此評估機構也有可能打馬虎眼,沒抓住重點。這就需要我們自己展現自己,這樣評估結果才能與眾不同,評估效果才能立竿見影!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分戶的評估報告要要求送到被徵收人手裡,對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覆核和專家委員會鑑定。國務院590號令也提到了,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這不僅是「結果正當」這一程序性原則的體現,更是對於評估結果救濟的重要手段,如果評估出現問題,我們不得而知,那自然談不上救濟,如果當場發現問題並當場解決,那就能從源頭上解決問題,您的補償款,也就不再會那麼少了!.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對於拆遷來講是一項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程序,學會了怎麼應對評估,還會愁怎麼應對拆遷嗎?(劉子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