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征地的,國家賠償不得低於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

2022-06-27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違法征地的,國家賠償不得低於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

徵收土地的補償與國家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補償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對被徵收人的土地進行徵收時,按照法定的徵收程序依法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安置權益,保障被徵收人的法定財產權益和其他合法權利。

國家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實踐中,徵收主體因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土地或房屋而引發的賠償案件時有發生,且存在徵收主體給予被徵收人的賠償低於被徵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的情況。

對於這一情形,我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發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點中明確要求:違法徵收土地的,國家賠償標準不得低於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區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告知當事人范某的土地及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並開始具體實施相關的徵收項目。

隨後,由於本次項目的徵收主體所確定的徵收補償標準違反法律規定,缺少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當事人范某未與其簽訂相關的補償安置協議。

隨後,本次項目的徵收主體,在未與被徵收人范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將被徵收人范某位於某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原告范某依法就被徵收人 的該行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當地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

隨後,被徵收人范某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仍然按照原本的補償標準給予賠償。

而原告則依據國家賠償的法定程序,將賠償義務機關,即徵收主體訴至法院,經過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確認,要求徵收機關以不低於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對被徵收人范某進行賠償。

【律師分析】

在實踐中,徵收主體違反法定的徵收程序,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在維權過程中,涉案的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便逐步進入到國家賠償程序,此時徵收主體往往會按照補償安置的標準對被徵收人進行賠償。但實際上,徵收主體此時確認的賠償標準如低於補償安置權益系嚴重的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21日發布的《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發布的《9起行政賠償參考案例》中均明確要求: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賠償時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格,違法徵收徵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於被徵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而本案中,當事人范某的房屋已經被列入徵收範圍,徵收方違反徵收程序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其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確認違法,此時徵收方在對當事人范某進行賠償時,賠償的數額依法應當高於被徵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而並非低於或等於該補償安置權益。

因此,在徵收拆遷案件中,對於徵收主體違反法定的徵收程序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被徵收人應當依法及時地通過法定的維權途徑,向徵收方主張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要求該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徵收補償安置標準。(劉牧童/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de1af0358adf6f3e756f890dc4856a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