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現在社會經濟發展迅猛,用地的需求也越發頻繁,各地政府也相繼出台各種政策征占老百姓的土地,有的是為了改善現在村民居住環境,有的是為了修建高速、鐵路,也有的是為了發展當地特色項目而大量占用土地,除了大家常見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有城中村改造、宅基地騰退、協議搬遷等各式各樣的征地形式。本文則通過以「協議搬遷」形式的案例給予被徵收人參考,如何讓如何讓相關部門主動找被徵收人協商補償。
案件簡介:
委託人系A省B市C縣某居委會村民,在此擁有合法房屋,且一直生活居住於此,房屋位置:某居委會七組48號(有房屋所有權證)。
2021年3月26日委託人收到《通知》,通知內容表明「根據縣委、縣政府全面發展城市經濟,大力實施2021年度城市重點工程項目決策部署,積極服務縣城建設重點工程征地搬遷工作,擬對朝陽小區東側地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協議搬遷」。
辦案經過:
為核實該征地搬遷行為合法性,委託人在孫明堂律師團隊的指導下向多個部門申請公開關於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徵收的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得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均為信息不存在。
據此,律師團隊認為涉案房屋所在區域範圍內未批先征的行為實體程序均違法,故向B市、C縣人民政府分別提起違法徵收的查處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委託人之前之所以未與當地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由於補償標準過低,不能滿足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後,該未批先占違法徵收的查處申請提出後,C縣人民政府及當地鎮政府多次聯繫委託人及其朋友要求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經過多次磋商,最終在查處申請啟動後不久,委託人告知已與當地縣政府、鎮政府達成協議,對補償數額也較為滿意。用委託人微信群里感謝的話「因為有你們在背後的支持讓我靈活的運用法律武器,最後達到了我的心理價位。在這裡真心的謝謝你們啦」。目前,該案件已圓滿結案。
法律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需要徵收土地的前提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審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且需要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流程。
本案中的征地搬遷未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未對該搬遷對村民進行公告、徵求村民意見,未給予村民陳述、答辯的權利都是存在的問題,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徵收責任主體,所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也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若是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情況(一般是指承包地),可以找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局或者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起監督檢查,若是宅基地被違法占地問題向縣級以上政府農村農村主管部門(也就是農業農村局)提起監督檢查。
結語:
對於大部分徵收案件,為被徵收人爭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是委託人和最終訴求,所以啟動法律程序不是目的,目的在於找到關鍵點適當啟動相應法律程序,已達到以打促談,增加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的機會。在此孫明堂團隊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也要抓住與相關部門談判協商的機會,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合理提出訴求,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悔不當初。(李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