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原市長助理被判刑後堅稱無罪:檢方建議重審,法院已啟動信訪聽證

2024-06-25     澎湃新聞

趙恩亭曾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6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河北省黃驊市原市長助理趙恩亭處獲悉,滄州市中級法院已於5月8日組織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對他信訪一案舉行了聽證會,目前仍在等待該院審委會討論並作出決定。

今年64歲的趙恩亭曾在黃驊當地農業系統、財政系統擔任領導崗位,後擔任黃驊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黃驊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城投公司)總經理等職務。2014年3月,趙恩亭因涉嫌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以及受賄被抓。2017年3月,黃驊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趙恩亭犯挪用公款、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黃驊市檢察院抗訴、趙恩亭上訴後,滄州市中級法院於2018年12月改判趙恩亭僅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此後,趙恩亭先後向滄州市中級法院、河北省高院、滄州市檢察院申訴,均被駁回。趙恩亭堅稱自己無罪,向各級機關信訪。2022年9月,黃驊市檢察院向黃驊市委政法委作出的書面彙報顯示,該案在辦理過程中存在問題,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該案重新審理。另一方面,河北省高院也將趙恩亭的信訪訴求轉至滄州市中院辦理。

滄州市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

前市長助理被控犯三罪,二審改判僅構成受賄罪

趙恩亭是河北黃驊人。他告訴澎湃新聞,他1980年中專畢業後進入當地財政局工作,後升至黃驊市財政局副局長,黃驊市農業局黨組書記、局長。2010年,趙恩亭擔任城投公司總經理,黃驊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財政局黨組書記。此後,趙恩亭又擔任黃驊市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在滄州市渤海新區黃驊港綜合保稅區籌建辦公室工作。工作期間,趙恩亭曾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滄州市十佳人民滿意公僕」等榮譽。

2014年3月27日,趙恩亭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次月,經滄州市檢察院決定,趙恩亭以涉嫌挪用公款一項罪被逮捕。同年11月,黃驊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罪名變更為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以及貪污罪。黃驊市法院審理該案期間,依檢方申請延期審理並准許檢方撤回對趙恩亭犯貪污罪的起訴。黃驊市法院歷經6次開庭,於2017年3月23日判決趙恩亭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趙恩亭個人決定將城投公司公款490萬元挪用給其下屬的某子公司用於增加註冊資本金。次月,該公司將490萬元還給城投公司;2009年12月,趙恩亭在擔任黃驊市農業局局長期間,夥同妻子王某芳共同收受在享受農機補貼政策中受農業局審核把關、監督管理的農機經銷商趙某清購置的日產軒逸牌轎車一輛,共計15.2萬元;趙恩亭在擔任城投公司總經理期間,夥同妻子王某芳將該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審計、評估等相關業務交給某會計師事務所來做,從中收取該事務所協作費31.6萬元。

宣判後,黃驊市檢察院抗訴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趙恩亭則認為其無罪,提出上訴。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趙恩亭雖將490萬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但未謀取個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遂於2018年12月28日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黃驊市檢察院抗訴,改判趙恩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黃驊市檢察院向黃驊市委政法委所作的《關於趙恩亭信訪事項核查情況的彙報》(部分)。

檢方彙報: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該案重新審理

趙恩亭稱,二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審判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他與王某芳早於2003年離婚,法院認定兩人是具有非法同居關係的特定關係人,屬於認定錯誤。對於轎車一事,趙恩亭稱,趙某清與王某芳是老同事,其妻與王某芳又是親戚關係,當時王某芳正在給趙某清的兒子介紹對象和聯繫業務,趙某清夫婦主動提出讓王某芳使用轎車,此事沒有任何人跟他說過;此外,縣級農業局沒有對農機經銷商監督、檢查、管理的權力,補貼也是直接補給購機者,不會補給經銷商,趙某清沒有找他辦過事,他也沒有為趙某清辦過事。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協作費一事,趙恩亭稱,城投公司的驗資、審計、評估等業務實際是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楊某某(曾在王某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兼職幫忙過)履職委託相關機構做的,趙恩亭在前期沒有參與過,與其無關。

知名法學家高銘暄等專家曾為趙恩亭一案出具《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認為依據該案卷宗中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趙恩亭利用對發放農機補貼審核把關的職務便利為趙某清謀取利益,亦無法證明趙恩亭夥同王某芳共同收受了趙某清所購的汽車;證據材料也無法證明趙恩亭夥同王某芳將業務交由某事務所來做,亦無法證明趙恩亭夥同王某芳共同收受回扣款。

2019年年底,刑滿釋放的趙恩亭開始了漫長的申訴。2020年年底,滄州市中院審查後認為,趙恩亭明知王某芳長期使用趙某清提供的車輛,不退還、不上交,依法認定其具有受賄故意並無不當;趙恩亭利用職務之便,將城投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審計、評估業務交給某會計師事務所,再通過王某芳收取事務所業務協作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趙恩亭申訴主張和該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遂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趙恩亭又向河北省高院和滄州市檢察院申訴。河北省高院於2021年7月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該院經審查,原判決認定本案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滄州市檢察院於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亦顯示,該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趙恩亭構成受賄罪於法有據。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趙恩亭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又向相關部門進行信訪。2022年9月6日,該案公訴機關——黃驊市檢察院向黃驊市委政法委所作的《關於趙恩亭信訪事項核查情況的彙報》(下稱《彙報》)載稱,黃驊市檢察院認為,該案在辦理過程中存在問題,且提起公訴至終審判決歷時4年,趙恩亭自始至終作無罪供述,宣判後對法院判決不服,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刑滿後向多部門反覆上訪,並稱「發現若干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化解信訪,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對該案重新審理。

另一方面,趙恩亭通過河北省高院官網「給大法官留言」暨院長信箱反映情況。2023年10月18日,該信息回復稱,已將留言轉滄州市中院辦理。

滄州市中院作出的《聽證通知書》。

今年5月8日,滄州市中級法院對趙恩亭信訪一案舉行聽證會。此次聽證,邀請了河北省政協委員、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若菊,滄州市人大代表、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錫均以及滄州市政協委員、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成道參加。

6月25日,趙恩亭向滄州市中院詢問案件進展情況。該院工作人員答覆趙恩亭稱,該案正等待審委會討論並作出決定,「我們也希望能儘快上(審委)會」。

趙恩亭稱,從2014年案發至今,他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他希望滄州市中院能夠儘快啟動再審程序。

2022年9月16日,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金生(右一)、副檢察長張景毅(左二)等前往趙恩亭家中了解其訴求。

獲刑前實名舉報時任檢察長

趙恩亭稱,黃驊市檢察院時任檢察長趙廣傑、時任反貪局局長李東紅、時任公訴科科長史炳紅在辦理其案件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他分別進行了舉報。

滄州市紀委監委第十三審查調查室於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關於趙恩亭實名舉報獻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趙廣傑有關問題線索查核情況的說明》顯示,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該委多次收到趙恩亭實名反映獻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趙廣傑在擔任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存在收受賄賂、違規辦案、徇私枉法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2021年4月12日,經河北省紀委監委批准,指定滄州市監委對趙廣傑採取留置措施,並對其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趙廣傑被留置期間,滄州市紀委監委對趙恩亭舉報相關問題線索進行核實。趙恩亭提供的相關問題線索,為趙廣傑相關違紀違法行為認定提供了證據,對案件辦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河北省昌黎縣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趙廣傑因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0萬元。趙廣傑收受的財物包括別克GL8汽車、豐田陸地巡洋艦汽車、茅台酒、孔雀擺件工藝品等。

黃驊市紀委於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關於給予李東紅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顯示,2014年4月17日,李東紅等人到滄州市檢察院訊問室對趙恩亭進行訊問。訊問期間,李東紅對趙恩亭使用威脅性言語和不文明用語21次,以及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的辱罵性語言6次。李東紅還因存在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等問題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一年半。

黃驊市紀委於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誡勉談話書》顯示,經核實,史炳紅在對趙恩亭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罪一案審查起訴工作中,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案件進行審查,未能發現偵查活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經市紀委批准,決定對其誡勉談話,影響期半年。此外,《彙報》還顯示,經核實,史炳紅存在到法院阻止趙恩亭複製庭審錄像並給法院黨組成員發送公開信的行為。建議趙恩亭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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