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罰各種各樣,一旦有人犯罪,就會收到相應的懲處。根據所犯之法的輕重,懲治的力度也會不一樣,今天給大家介紹一種女囚寧死不受的刑罰——杖刑,大家都知道杖刑是比較悠久的,是隋唐以來的五刑之一,始自東漢,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是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字面上看沒什麼特殊的,相對於其他酷刑,杖刑算是比較輕的刑罰了,可為什麼說女囚們都寧死不受呢?下面為大家一一講解。
這種刑罰對於女性來說有凌辱之效。為什麼這麼說,原來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意思就是要脫掉身上的所有衣物,再受罰挨打。對女性來說簡直是奇恥大辱。即使是現在,穿著太過暴露的女人也會被議論紛紛。封建時候,男女之間地位懸殊。而且當時思想保守,女子們穿的衣物都是裹得死死的。脖子都幾乎不被露出來。更何況,在那個保守的年代,啥也不穿的露在了眾目眼裡這是何等的不堪,可以說是對女性的毀滅性打擊,在那個侵豬籠的年代。
據《右台仙館筆記》相關的記載,說在清朝的時候,有一位女子和另一男子私通。然後還讓野男人去向夫家要錢。結果被告到了知府大人那裡。結果這個女人就收到了杖刑。在眾多圍觀的人中,這個女人光天化日之下,不著寸縷的被打了板子。最後這個女人受不了侮辱,跳河自盡了。參考資料:《杖刑》、《右台仙館筆記》、《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