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走光」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南方地區的方言,一般是指某些事物或行為被無意中暴露出來,引起他人的注意或嘲笑。在南方方言中,「走光」一詞通常被用來形容一些尷尬或不光彩的情況,如穿著過於暴露的衣服導致身體暴露出來,或者說話時無意中暴露出一些秘密或不該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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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詞彙之所以能夠流傳開來,成為現代漢語中廣泛使用的詞語,與中國的社會文化背景和價值觀有著密切的關係。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注重禮儀和面子文化,人們普遍認為言行舉止應該得體、有度,否則會被人嘲笑或指責。因此,「走光」一詞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們對言行舉止的關注和要求。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化的多元化,「走光」一詞的含義也在不斷擴展和變化。現在,「走光」一詞不僅可以用來形容穿著不當或言行失當的情況,還可以指某些事物或行為被無意中暴露出來,或者指某些機密信息被泄露。這種變化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和文化的多樣性,也體現了語言的發展和演變。
走光」一詞的來源和含義具有一定的文化背景和社會價值,它不僅是現代漢語中常用的詞語,也是反映社會文化變遷和人們思想觀念變化的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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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經過:
在某貸款公司,張女士於2013年10月入職,而且擔任一定的職務就是信貸部審批副經理,公司為了加強監管,於2019年6月24日,在工作的區域內安裝了多個高清攝像頭,這個時候問題就來了,張女士認為有一個攝像頭就在她工作的上方,她擔心她的隱私會被拍攝到,容易走光,在和公司高層溝通以後公司也不整改,於是她採取的一個措施,就是在她的工作崗位上,撐起兩把傘來遮擋攝像頭。
對於公司來說,公司高層認為金融機構不同於其他的工作崗位,在工作區域安裝攝像頭是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要求,沒有特意想要侵犯張女士的隱私,經過人事經理兩次向張女士在工作崗位打掃問題進行溝通,又兩次向她發送了《警告信》,但是張女士認為移走攝像頭才合理,依然堅持在工作場位撐傘達10多個工作日。
經公司與張女士溝通無效以後,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張女士嚴重違紀為理由與其解除了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張女士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17日,在工作崗位故意用傘遮擋,他的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而且讓公司無法掌握她上班的工作情況,嚴重違背了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或行為準則,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做出一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對於張女士來說,認為這樣的決定不合法,不認可公司的做法,於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要求賠償合計335124元的勞動合同賠償,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以後,駁回了張女士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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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不服,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起訴。
重點來了,我們來看一下法院是怎麼判的。
一審法院判決:勞動者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屬於嚴重違紀,一審法院駁回了張女士主張勞動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張女士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後認為:信貸公司在辦公室安裝監控攝像頭並沒有不妥之處,張女士所主張認為的監控攝像頭能夠拍攝到自己的身體隱私部位,完全是一種極端角度過濾監控攝像頭的功能和作用,在工作場所打掃遮擋,對公司的溝通和警告不予理會,所以其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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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情況下,張女士還不服,向高燕申請再審,高院經過審理以後認為:公司安裝攝像頭是保證工作場所人財物的安全,並沒有有意侵犯張女士的隱私,是屬於公司的正常監管行為,其行為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張女士提供的照片,無法支持,表明侵犯了他的隱私。
公司已經兩次和張女士進行溝通,而且丙次發送了《警告信》,張女士拒不整改,依然我行我素,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並給其他員工造成負面影響,公司認定張女士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沒有不妥的地方,據此和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合理。
經過綜合審查以後,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對於高院駁回張女士的再審申請,我們都知道,這是終審判決,一錘定音了,就是說張女士官司打輸了,因為18天堅持在工作崗位打傘,被公司以違反勞動法違紀為理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而且法院判決,不支持張女士申請的35萬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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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溫暖三農的觀點:
在我自己認為,端別人的碗受別人的管,根據勞動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信貸公司就是依據這一條,公司認為安裝攝像頭是監督管理的手段,而且公司安裝攝像頭是履行保障工作場所內的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這也是勞動法第4條的規定。
在一個單位內部,工作場所是可以安裝攝像頭的,這是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但要安裝攝像的範圍僅限於安全管理需要的特定區域,工作場所、走道、走廊等公共場所的地方,比如其他的更衣室,衛生間,浴室等這些地方不得安裝攝像頭,否則涉及侵犯公司員工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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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個事件當中,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這件事你怎麼看呢?
(來源於紅星新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