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一種權利,質押是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對於有價值的財產權,是可以質押給他人的,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質押權人可以行使自己的質押權。
網友諮詢:
債權質押是不是需要告知債務人
律師解答:
需要。債權質押會影響到債務人的權利,所以債權質押需告知債務人。
並不是所有債權都能質押,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
2.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是特定性的。
律師補充:
適用質押擔保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5、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陳迪新律師簡介
20年以上從業經驗,現為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省法律邏輯委員,市刑事、民事業務委員。承辦過1000餘件各類案件,具備豐富的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刑事辯護,各類民事、經濟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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