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涉及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對失信懲戒措施等內容。同時提出:拖欠稅款、社會保險繳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催繳仍未繳納;通過網絡等形式詆毀他人聲譽;非法交易或濫食野生動物;偽造證件等行為或將被列入失信名單。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4月28日
社會信用是什麼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的規範發展以及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職責
市、區應當成立誠信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本市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社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應當建立信用合作機制,推動與其他省區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重點領域和京津冀跨區域聯合激勵和懲戒。
社會信用信息
01、信用主體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02、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03、信用主體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市場信息採集的原則和程序
採集市場信用信息,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必要的原則依法進行,涉及徵信業務的,還應當遵守徵信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採集自然人的市場信用信息時,應當告知信用主體所採集信息的內容、方式、用途以及信用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等,應當經信用主體授權或者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 信息除外。
對自然人信息收集的限制
禁止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禁止採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不利後果,並就信息用途、期限等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披露及查詢
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 當與司法機關、中央駐津單位等加強溝通與協作,推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的開放合作,與本市網上辦事大廳、「津心辦」政務 服務移動端、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息系統的互通共享,滿足社會信用建設需求。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依法 依約與市場主體開展社會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 和市場信用信息的互通機制,並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社會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發布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方式披露。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6 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共享使用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政務共享方式披露。經信用主體授權可以查詢,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授權查詢方式披露。
市公共信用中心應當制定並公布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範,通過平台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權利。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查詢社會 信用主體非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國家機關依法查詢社會信 用信息除外。
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會同市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履行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分工,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關領域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明確移除條件,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將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嚴重失信名單的移出程序
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已經糾正失信行為或完成整改、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將其從嚴重失信名單中及時移出。
良好的信用主體將被獎勵
對具有良好信息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
施:
對失信懲戒措施
對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失信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就相關聯的事項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特別懲戒嚴重失信主體
對被列入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 法規的規定,以嚴重失信主體具體違法、違約行為為依據, 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市民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聯繫電話:022-23142101
傳真:022-23142101
電子郵箱:sfzggwlixk@tj.gov.cn
通訊地址:
天津市和平區大沽北路 157 號
信用管理處 郵政編碼:300040
點擊關注頭條號@天津本地寶,私信發送關鍵字【風險等級】即可查看全國疫情風險等級查詢入口。如下圖